【生态文明关键词】之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涉及建设和施工等人类生产性活动。作为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有效法律措施,这一制度最早是由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提出实施和推行的。该法案于1970年开始实施,首次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法案要求所有政府部门在采取任何影响环境的重大联邦行动之前相应地考虑环境。在机场、建筑物、军事复合体、高速公路、园区采购和其他联邦活动被提出时,都需要遵循《国家环境政策法案》。环境评估(Environmental Assessments,EAs)和环境影响 告(Environmental Impact Statements,EISs)是对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的可能性影响的评估,对所有联邦机构都具有这类要求,也是NEPA最明确而基本的要求。根据《清洁空气法案》第309条,美国环保局负责审查其他联邦机构的环境影响 告书,并对提案行动的环境影响的充分性和可接受性提出意见。联邦机构可以决定绝对排除(CATEX)不适用于拟议提案,然后可以准备环境评估。环境评估决定了联邦行动是否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影响,而每个联邦机构都采用了自己的NEPA程序来编写环境影响评价 告。一般来说,环境影响评估包括:提案、替代方案(当可用资源的替代用途出现未解决的冲突时)、拟议行动和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已咨询的机构和个人的名单。如果机构确定该行动不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该机构将发布《无重大影响的意见》(FONSI)。FONSI是一份文件、说明该机构得出结论认为,在实施该行动时预计不会发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原因。如果环评认为拟议的联邦行动将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则需要编制一份环境影响 告书。在美国环保局的 站上,还建有环境影响 告书的数据库等多项系统资料。随后,美国又通过几项法律对该法案的作用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美国的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迫使联邦机构等行政机关将环境利益纳入行政决策的进程,要求行政机构在法律层面上就要开始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有效地保证了环境利益。美国环境评估制度对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1992年的《里约宣言》也确认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强调应该要由一个有关国家机关对可能会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做出环境影响评估。日本环境省也实施环境影响评估制度,要求企业自主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调查、预测和评价并公布结果,同时听取国民、地方公共团体等的意见;根据所反映的意见,制定出更优的项目规划。环境省为了保证环保措施到位,对其环境影响评估手续进行进一步核查,同时对制度进行充实和强化。可以说,这一制度对世界各国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值得参考和借鉴。
当然,我国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时,还有很多方面有待进一步改进。尽管有了相应的政策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架构,但在实际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时,还有落实不到位甚至忽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包括专家论证与公众参与得不充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 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 告书草案的意见。四川什都、江苏启东等环境群体性事件,正是企业和一些地方政府忽略环评的真正程序和意义所导致的社会不和谐事件。因此,如何真正有效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未来,在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专家参与论证、公众参与监督的程序,尤其是在增加公众知情权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在环境影响评价 告书的内容当中,进一步完善资源、环境和生态整体利益的考量,包括对于空气等环境要素的影响,都应该纳人考虑范围。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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