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市民向市环保局检举这些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奖励三万元!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印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奖励公众举 环境违法行为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止。

《办法》所称举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 人)向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检举、揭发《办法》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举 人举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适用《办法》。

鼓励公众积极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办法》鼓励公众积极举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并根据举 人举 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对环境危害程度、举 人协查情况等给予举 人相应奖励。

(一)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案件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后,给予举 人2000元奖励:

1、印染(含水溶、洗水等工序)、造纸、电镀(含印刷电路板加工)重污染项目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在禁养区建设或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

3、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或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在集中供热管 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的。

(二)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案件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后,给予举 人5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水的污染防治设施的;

2、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油码头、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 告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查证,如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尚未达到3吨的;

5、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6、违法违规设置、管理排污口的。

(三)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案件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后或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给予举 人10000元奖励:

1、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2、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3、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漂染(含小印花、非法洗水、非法水溶)、小造纸、小制革、小电镀等“十五小”企业,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仍擅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 4、已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或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5、被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启用被查封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的;

6、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

(四)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环保部门查证,案件已立案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命令、涉嫌环境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给予举 人2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6、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查证,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3吨以上的;

7、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五)举 第(三)项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证处理后,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单位相关负责人依法实施了行政拘留的,给予举 人最高15000元奖励;举 第(四)项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给予举 人最高30000元奖励。

举 方式

举 人举 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 方式:

(一)拨打举 手机电话13360812369进行电话举 。

(二)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号、QQ等形式进行举 。

电子邮箱:2035773531@qq.com

微信号:STHB12369(汕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QQ号:2035773531(汕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分局)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 人举 环境违法行为应提供被举 单位名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及排污情况的照片或视频等证据。

鼓励举 人现场指证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证。

对举 人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一个举 事项对应奖励标准中一项给予一次性奖励,特殊情况,可依据相应奖励标准给予追加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 的,奖励最先举 人,举 人顺序以环保局受理或接到批转的时间先后为准;联合举 的,奖金平均分配;举 一家企业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件线索计算奖金;

(三)举 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 人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举 人可继续举 并再次获取相应奖励。

下列情况不予奖励:

(一)举 事实不清或者举 对象不明,如举 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或仅反映污染现象的;

(二)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 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已经掌握其环境违法事实的;

(四)举 人不提供其领取奖励金的方式及途径的;

(五)举 人表示自愿放弃所获奖励的。

《办法》提到,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 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 人实施打击 复。

《办法》提到,举 人故意虚假举 ,妨碍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办法》还提到,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 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三)泄露举 人个人信息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 奖励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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