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经常噪声骚扰怎么破?| BRTV《民法典通读通解》

您遭遇过邻居对您的噪声骚扰吗?如果您家每天日照只有一小时,您会因此烦恼吗?上下层漏水、被人霸占公共空间,您和邻居之间有这些烦心事儿吗?

近日,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雷以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陆俊芳为您深度解读《民法典》物权编第293和294条内容,带您了解什么是通风权、采光权和日照权,什么是噪声污染,什么是邻里之间的容忍义务。

典型案例一

原告居住于某住宅楼,后来被告公司在该住宅楼的东南侧建了一栋办公楼,16层,高约60米。办公楼封顶后,原告起诉至法院,称大楼妨害了其通风、采光、日照,严重影响生活,还造成房屋贬值,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西城法院民三庭法官 陆俊芳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一般来说,对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而且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不同,所以这一条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根据该规范,位于北京市内的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不得少于2小时,冬至日不得少于1小时。案例中,被告建设办公楼时取得了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且还提供了《建筑日照分析测算 告》,能够证明两栋建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国家关于日照的最低要求,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案例二

原告居住于某小区的某栋楼内,该楼内的生活水泵房位于其主卧室、儿童房正下方。水泵机组由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和使用。原告诉至法院,称水泵噪声严重影响其生活,因此要求物业公司消除水泵房内的噪声污染。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中对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也是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案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家的儿童房、卧室的环境噪音进行检测,鉴定结果显示夜间噪音值分别是39分贝、36分贝,均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30分贝,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采取措施将噪音值降低至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综上,对于相邻关系纠纷的案件,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如果有明确的标准,则审查是否符合标准。如何符合标准,那么相邻一方就负有容忍义务。如果没有明确的标准,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的利益衡量,判断是否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限度。

法官提示

列举上述案例的目的并不是教大家怎么到法院打官司,而是希望建立和谐的相邻关系。《民法典》相邻关系这一章的第一条即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里说的四项原则,既是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遵循的原则,其实也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应该遵从的原则。相邻关系本质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延伸或者限制,不可能一方的权利只延伸,不受限制。所以建议碰到问题时,多一些换位思考,多一些良性沟通,用比较平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想法,不要人为地激化矛盾。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相处好了,生活会更加便利、舒心。

供稿:西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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