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被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昆明市滇池管理局结合滇池保护治理实际,起草制定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2日起,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6月27日,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将就《征求意见稿》进行听证。对比现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拟明确提出,对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垂钓、游泳等行为,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两线”“三区”
滇池流域内拟这样划定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滇池流域,是指以滇池为主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6个区2920平方公里的行政区域。滇池流域的保护与发展,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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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流域保护划定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具体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滇池“两线”划定方案执行。其中,湖滨生态红线是具有生态功能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荒地(未利用地)等湖滨空间的管控边界线,是维系湖泊生态安全的生命线;湖泊生态黄线是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维持生态系统稳定的缓冲空间管控边界线,是严禁开发建设的控制线。
按照“两线”划定,《征求意见稿》拟将滇池流域分为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绿色发展区。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区域;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滨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区域。其中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将设置明显物理标识。
分类管控
“三区”内拟实行分区管控
根据“两线”“三区”的划定,《征求意见稿》拟提出,在“三区”范围内实施分区管控。其中,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开展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实行正面清单管控;生态保护缓冲区禁止开发建设,以生态修复为重点,提高湖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实行负面清单管控;绿色发展区控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实行负面清单管控,实现流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发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拟将河道两岸堤防上口外侧边缘线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列为主要入户河道的管理范围。在管理范围内,参照生态保护核心核心的管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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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征求意见稿》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需要建设的符合规划的防灾、防汛抗旱、供水、生态修复、码头、步道、廊道、绿道,以及滇池保护治理、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宣传教育、景观、旅游设施、不可避让的线性基础设施等必要的维护、修复、提升生态功能活动和公共设施建设,必须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提出,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一切垂钓活动。
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征求意见稿》拟禁止新增工业项目、商品住宅等项目,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同时,坚决退出违规违建项目,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有序退出。对于鼓励建设的田园综合体项目,以及适度发展文旅农融合项目,拟按照法律法规及负面清单严格审批,从严把控。
在绿色发展区内,《征求意见稿》拟明确按照省级制定的禁止及限制产业目录,控制审批。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在项目立项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专家咨询(论证)会。
在滇池面山的管理中,《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严格控制滇池面山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生态自然景观,严禁区域连片房地产开发。滇池湖湖体周边面山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开山采石、取土、取沙等各种影响自然生态,景观的行为。
污染防治
生态保护核心区拟禁种花卉蔬菜
排污管理中,滇池流域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新增排污口,对现存的排污口严格实行登记制度,规范排污口的设置和管理。新建排水管 应当实现雨污分流;对老旧排水管 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在农作物种植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禁种花卉蔬菜,推广种植生态保育型和环境友好型作物,禁施化肥和农药,减少农田污染物进入滇池。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应控制和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优化种植产业结构,推广绿色生态种植,鼓励耕地轮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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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内拟统一禁止行为:
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城市排水管 或者入湖河道;
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生态有关的植被的行为;
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猎捕野生动物;
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规模化畜禽养殖;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核心、缓冲两区这些行为拟定禁止行为:
新建、扩建工业园区、陵园、墓葬,以及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以外的排污口;
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核心区拟禁止行为:
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围堰、 箱、围 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捕捞水生生物;
炸鱼、毒鱼、电鱼;
使用农药、化肥;
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底栖生物和其他水生植物;
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
露营、野炊、烧烤等行为;
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生态修复与治理
拟探索完善流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严格执行节水型企业标准、用水定额标准等,削减流域内高耗水产业,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全面减少流域用水。
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全过程管控取水、用水,保障滇池水位在法定最低运行水位以上。生态保护核心区内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缓冲区内全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鼓励引导企业使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设备,依法依规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
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对标节水型企业有关要求,加快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绿色发展区内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开展农业高效节水示范区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严格执行节水型企业标准、用水定额标准等,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再生水利用,鼓励将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生态景观、建筑施工、城市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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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湖泊生态质量监测评价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探索实施森林、湿地、河道、种植结构调整等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探索完善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法律责任
垂钓、游泳等行为拟明确处罚标准
除了在“三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拟对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垂钓、游泳等违法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标准。
【垂钓】没收钓具、钓获物,并处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游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放生外来物种、其他非本地物种、有害物种】责令捕回、找回,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水上飞行器和燃油机动船】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责编 猫恩泊
终审 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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