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定义“焚烧飞灰”为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由于富集大量的重金属和二噁英,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18,是每座垃圾焚烧厂都会产生的“危险废物”。
飞灰监管相关政策有待完善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第8.6条规定飞灰应与炉渣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填埋需满足GB16889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第6.3条规定,飞灰经处理后满足含水量、二噁英和十二项重金属共三类指标要求后,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同时,强调需要分区填埋。2020年8月27日颁布并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1134-2020)虽明确规定了飞灰处理处置相关要求,但由于该文件仅仅是指导性标准,法律效用存在不足。
另一方面,由于飞灰被明确列为危险废物,其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等一系列流程,应该遵守危险废物相关要求执行,例如:《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等等。比较特别的是2021年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于飞灰进行了有条件“豁免”,其一,经处理后满足GB16889相关要求,且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和防遗撒的要求,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运输;其二,满足GB16889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处置过程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可以看出,虽然随着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出台,飞灰相应的处理处置要求实现了初步明确,但依然存在可以进步的空间,例如:在实践中,很难判别运输工具是否满足“三防”要求,直接豁免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各个环节的监管主体依然未明确;未明确违反技术规范相应处罚措施等等。
飞灰信息主动公开存在提升空间
飞灰作为污染物,需要对此进行监测,这也是GB16889和HJ1134中的明确要求。按照监管主体不同,可以大致分为企业主导的自行监测和政府主导的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的公开是环境信息公开的核心,而环境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全民共识,是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观察发现,不管是自行监测还是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开都存在明显不足。由于飞灰属于固废中的危废,其环境信息还包括去处、产生量、转移联单、贮存信息等等。
自行监测数据公开主要在企业官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等渠道公开。2019年9月,项目团队统计发现,全国有46个企业官 公开163座垃圾焚烧厂环境信息,其中83座公开飞灰重金属监测数据;64座公开了飞灰二噁英监测数据;80座公开了飞灰去处;5座公开了转移联单信息。2021年5月,项目团队通过观察湖南省、湖北省26座在运行垃圾焚烧厂,发现仅4座垃圾焚烧厂飞灰自行监测数据通过人民政府 站或企业官 公开;大多数垃圾焚烧厂飞灰去处信息在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公开端上进行了公开;3座在人民政府官 公开飞灰产生量信息,4座在企业官 公开。
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开渠道一般为各省市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站和人民政府 站。2021年5月,项目团队观察发现,全国在运行垃圾焚烧厂495座,其中,仅6座被公开了飞灰监督性监测数据。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开存在欠缺,相对约七成实现了烟气监督性监测信息的公开,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飞灰监督性监测的执行存在欠缺。
北京市6座垃圾焚烧厂被公开飞灰监督性监测数据
开展执法检测避免超标填埋
各地环境监测站依照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相应的工作,项目团队并未发现一例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明确规定了飞灰监督监测相关要求,更多的是对于废气废水排放进行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也未进行明确要求。可以看出,完全依赖企业自证清白,并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在数据造假的案例频频被爆出的当下,监督性监测是核查数据真实性的有效保障,也是避免“超标填埋”的最后一道屏障,同时,飞灰超标几乎无法像“废气”、“废水”超标那样有直观感受。
安徽某地垃圾焚烧厂填埋飞灰管理不规范,摄于2021年3月
生活垃圾填埋场设计初衷是为了填埋生活垃圾,螯合固化后的飞灰和生活垃圾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因为垃圾焚烧厂大量建设,飞灰处置成为迫切需求,生活垃圾填埋场成为其主要去处。同时,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较普遍存在建设较早,管理欠缺等问题,其接收飞灰无疑更加提高了环境监管上的要求,而不进入填埋场填埋,资源化利用是一条长远之路。
在这样的现状下,无形中就在对飞灰全流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城管部门更为重视飞灰问题,付出切实监督行动,避免这种“隐形污染”、“隐形风险”的增加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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