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 | 新都生态环境局通 两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生态环境执法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

以专项行动为重点

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

推进环境执法工作

新都生态环境局

以“零容忍”的态度

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一:基本案情

成都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沥青的生产和销售,办理有营业执照及环保相关手续。该单位原辅材料为沥青及固态沥青、改性剂(乳化液)等,生产工艺为:沥青→加热升温→反应剪切→胶体研磨→循环→取样分析→成品罐。该单位生产过程中化油池沥青加热的过程中和热油装车的环节产生沥青烟气,建有一套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法)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新都支队执法人员于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该公司停产检修。该单位沥青烟气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法)末端的排气筒(高约15米)未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及采样平台,排气筒未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经查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4.2 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本《总则》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满足开展监测所需要的监测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气(采样)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监测平台应便于开展监测活动,应能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4.2.3 的规定,被测单位应“在确定的采样位置开设采样孔,设置采样口,采样平台应有足够的工作面积,保证监测人员安全及方便操作。我局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进一步锁定环境违法行为。

成都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

查处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成都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成环责改字〔2022〕XD107号),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 〔2022〕XD109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随后我局经局案审会审议后,认为我局在办理成都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于2022年8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2022〕XD078号),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罚款。

案例警示

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在日常管理中应以行业标准为导向,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

案例二:基本案情

成都某家具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布衣沙发的生产销售,办理有营业执照及环保相关手续。2022年6月14日,新都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圆盘锯、带锯、码钉枪;原辅材料:板材、胶水、沙发布;生产工艺:原料、下料、打磨、钉架、贴棉、绷布、组装、成品。2022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副经理进行调查询问,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的要求,该单位的承诺是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全部停产,并设置《成都市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公示牌》。我局随即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进一步锁定环境违法行为。

成都某家具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 预警信息。”根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工业企业拒不执行停产、限产的,拒不执行停止油罐车卸油作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我局于2022年6月29日对成都某家具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成环责改字〔2022〕XD101号),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 〔2022〕XD12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案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随后我局经局案审会审议后,认为我局在办理成都某家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于2022年7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成环罚〔2022〕XD086号),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罚款。

案例警示

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是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快速有效的措施,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甚至每个市民都应当责无旁贷积极响应,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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