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款结算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辩称:

一、原告结算文件中的结算值1339.5万元有悖于事实和约定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分包合同第5条明确约定原告承包的工程价款为843.5万元,本标段工程用总价包死不变的原则。工程的变更计算方法合同明确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原告承包的工程价款为6011917元。如果按合同价款843.5万元,减去被告已付款8122231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12769元;如果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被告已向原告多支付工程款211014元。

二、原告诉请被告按结算文件中的结算值1339.5万元及履行付款义务的理由不能成立。2007年12日27日原告给被告 送的结算值与合同约定存在明显差别,之后双方进行了多次核算,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由于原告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无法进行审计定案,致使被告于2010年4月才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定案”,审定工程价款为6011917元。原告适用的法律的前提条件是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当事人未约定的不适用该规定。

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

经招投标,原被告于200年9月20目签订《华电长沙电厂2×600MW烟气硫島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内容:华电长沙电厂一期(2×600MW机组)烟气脱中的全部建设工程(包括给排水、水利消防、电气照明、采暖通风空调等),含池、坑、排水沟满足防腐工前的要求。二、合同价格:843.5万元。合同 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采用总价包死不变的原则,除下列情形外今后不再调整。可以调整的部分仅限于:

1.由设计单位出具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或由于发包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工程洽商,用以下处理方式:每张设计变更单引起的单项设计变更建安直接费(建安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增减总和在10万元以上的予以调整,调鉴定直接费(建安工程费,不包括设备费)超出10万元之外的部分。计算原则按以下顺序🙁1)承包人在投标 价中有相同点相近项目的,其 价中的单价结算;(2)承包人在投标 价中没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按《2002年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3年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计算,缺项部分按照现行电力预算定额计算,人工差价等政策性调整文件在工程执行期间不予考虑,此部分变更费只计取定额直接费。建安工程定额直接增减总和(建安工程费,不括设备)在10万元以内的单项设计变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果出现拒绝执行,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其价款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值3倍的金额从合同中扣除。(3)价格调整的时间在竣工结算时进行。

裁判结果

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39.5万元;二、驳回原告中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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