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蟑螂横行、楼道臭气熏天、电梯浊气不堪,公共区域堆放垃圾既污染公共环境,又埋下消防隐患。7月22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在人大代表见证下,在绿园区卫健局、铁西街道、芙蓉社区等多方协助下,4小时内将被堆满垃圾的公共区域清场完毕,善意规范高效推动案件圆满执结,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垃圾堆满公共区域
邻居无奈求助法院
王某家中平时只有其古稀之年的父母居住,其父卧病在床,其母捡垃圾成癖,无论是否有变现价值皆敝帚自珍。楼层的公共区域基本被其母亲捡拾的各色各样垃圾“占据”,堆成一座座“垃圾山”,人出电梯门竟无处落脚,只得踩在垃圾上“跋涉”前行。物业曾想要清理垃圾,但是遭到了王某母亲的阻挠。忍无可忍的邻居方某将王某诉至绿园法院,要求其将公共区域垃圾清除。法院支持了方某的诉请,但是王某始终不履行判决。7月4日,方某向绿园法院申请执行。
图为楼内电梯处
图为王某房屋室内
踏查现场了解情况
研判案情制定预案
图为第一次踏查现场,找到王某母亲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来到王某所在小区实地踏查,并耐心做王某母亲思想工作,劝导其主动清除垃圾。王某母亲表示有的垃圾可以卖钱,自己可以清理,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时间。7月6日,执行干警向王某送达法律文书。并告知王某若不主动履行,法院将采取“代履行”的方式强制执行,“代履行”费用由王某承担,费用远超垃圾变现价值。王某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法院为王某指定履行宽限期。
图为法官向王某送达法律文书
周密安排合理部署
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图为清理现场
王某母亲在宽限期内清理了部分垃圾,但进度缓慢,法院决定强制清场。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恐慌,执行干警提前让物业向居民做好释明工作。在绿园区卫健局、街道等全力配合下,行政执法人员、消杀人员、清洁人员、救护人员、心理疏导人员全部到场协助。
到达王某家楼下后,执行干警拉起警戒线,控制现场。在消杀人员进行消杀后,执行干警与清理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对垃圾进行分类装袋。王某在场对垃圾分类进行确认。执行干警与清理人员花费三个多小时,清理出过期食物、废旧塑料、破碗烂罐等各种垃圾二百多袋,装满三台货车。
图为王某对垃圾分类进行确认
图为清理垃圾
垃圾清理完后,楼道、电梯等公共区域再次得到清洁、消杀、除味,尽可能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在此期间,王某母亲情绪波动较大,在法警的紧密配合下,心理疏导人员及时疏导安抚、耐心听其倾诉,终于稳定住王某母亲情绪。最后,执行干警让货车载着王某将其认为可变现的垃圾送到回收站变卖,尽量减轻老人的心理负担。
图为清理后的楼道
图为法官与申请执行人确认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绿园法院仅用时18天,这道困扰群众数年之久的难题终于得到解决。下一步,绿园法院将继续深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以强大的执行合力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到有效执行,为群众营造和谐宜居生活环境。
法官说法
“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权利行使有边界,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垃圾,不仅造成安全隐患,又容易滋生细菌,还侵犯相邻方合法权益,相邻方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人居环境你我共建,宜居环境你我共享,好的生活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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