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突发环境事件的种类之一,成因可归为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具有污染源复杂、突然性、不确定性、危害后果严重以及应急处置艰难等特征。其中,自然因素主要指海洋自然灾害,如突发的海啸导致船只沉没,船上石油泄漏;人为因素包括人为排放污染物入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操作不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海上交通运输事故致使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且这些因素均可通过人为措施避免。
同样,江河湖泊的环境污染与海洋污染有相似的特征,在这里我们仅讨论人为因素导致的环境污染,主要围绕我国江河湖泊尤其是长江附近发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关注人民法院对污染人赔偿金数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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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人倾倒污染物对江河湖泊的直接影响
(2015)民申字第1366号
案情简介:甲公司在副产酸交易市场低迷的情况下,为了尽快处置副产酸,实际出售副产酸价格为1元/吨,同时每吨补贴乙公司20元运输费用,并以乙公司实际运出的副产酸数量结账。乙公司没有处置副产酸的资质和能力,将买来的副产酸随意倾倒在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中,造成环境污染;本案甲公司认为如泰运河和古马干河被污染前水质为Ⅲ类,经过自我净化之后,2013年的河流水质仍为Ⅲ类,以案涉河流无需修复及赔偿以及与乙公司的倾倒行为无意思联络作为抗辩理由,提起再审。
裁判结果: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评估技术 告》中的治理成本法实际就是《推荐方法》中的修复费用法,其敏感系数应为1.4-1.6倍,计算得出的环境修复费用应为5000余万元,甲公司应承担其中的8757855元。
评析: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污染人倾倒的副产酸在河流的自我净化功能下修复了,在鉴定机构鉴定污染程度时,没办法测出其损害程度,于是污染人就此认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不需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和环境污染的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在我们生活中也有此现象发生,比如靠近江边地区的人家,比较喜欢到江中洗衣服,洗衣剩下的除了泥沙,还有洗衣粉等化学物质的残余,但这些人却没受到处罚,我们说这是因为河流有自净功能,那么在本案中为什么不适用?这是因为,虽然河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是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向水体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而像洗衣服这种,排污都比较少量,河流的自净能力也能在较短时间使之恢复,造成的影响较小,所以这种程度国家可以容忍,但换成大量倾倒工业废品,会加大环境被破坏的概率。正如吕锡武教授认为的那样: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的破坏,无论是对长江内河水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还是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的人工干预措施所需费用,均将远远超过污染物直接处理的费用;由于河水的流动和自我净化,即使倾倒地的水质得到恢复,也不能因此否认对生态环境曾经造成的损害。因此,即使现在已经被修复,也仍应缴纳环境修复费用等相关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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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对河流及其相关地域的影响
(2018)皖1802刑初581号
案例简介:2017年9月11日,某公司二车间生产负责人兼环保负责人匡某某,在明知该公司有2台加碱泵设备均已损坏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排放未加碱中和处理的污水,直至被环保部门当场查获。上述污水经地表径流排入水阳江。经监测,该公司外排污水锌含量超标1829倍。
裁判结果: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某公司偿付由其超标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修复及相关事务性费用16.5万余元。
评析:该公司因未采取突发事故应急措施,超标排放含锌废酸液的行为,有污染土壤、地下水和破坏水阳江生态功能的风险,本案的特色在于法官从总体上计算相关修复费用(包括附近的土壤、生态资源等),而不是只关注被破坏的水阳江。我们上文说过,像海洋、河流这些流动性介质中具有污染源复杂、突然性、不确定性、危害后果严重以及应急处置艰难等特征,这里法官将污染人污染河流造成的后果全面考量,更有利于对环境的整体修复和对其他人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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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为对江河湖泊的间接影响
(2016)苏1102刑初198号
案例简介: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间,赵某春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李某海、李某祥在长江镇江段119号黑浮下游锚地附近水域使用吸砂船将江砂直接吸到赵某喜货船。赵某喜雇佣赵某龙、徐某金等将江砂运输至其事先联系好的砂库予以销售。经鉴定,赵某春、赵某喜、李某海、李某祥非法采砂38万余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52万余元。赵某龙参与非法采砂22万余吨,价值90万余元;徐某金参与非法采砂15万余吨,价值62万余元。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某春、赵某喜等6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赵某春、赵某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李某海、李某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万元;判处赵某龙罚金1.8万元、徐某金罚金1.6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并没收吸砂船。
评析: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提供生物栖息地、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的流失,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加大对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六名被告人依法予以严惩,斩断“盗采、运输、销售”一条龙犯罪产业链条,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行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维护沿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决心。尽管,被告人并没有直接倾倒污染物至河流中,但是长江河道砂石对长江的维持具有重要作用,这不仅体现在对河流自净功能的维持,还体现在对堤坝的维持,擅自采取,短时间对河流并没有很大影响,但长此以往,水质等方面必定会受到影响,最后会达到难以修复的境地,因此,对被告人加大惩处有利于警醒后人和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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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生态的维护
(2019)苏0682刑初605号
案例简介: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扬州市江都区长江夹江流域属于禁渔期、电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仍驾驶快艇,利用电磁波高频逆变器、带导线的抄 等工具组成电捕工具采用电鱼方法在夹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60余次,捕获鲢鱼、鳊鱼等野生鱼类900余斤并出售,获利9000元。
裁判结果:李某某自签订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十日内增殖放流价值25000元的鱼苗;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二年内再行增殖放流价值22500元的鱼苗。
评析:李某某电鱼的行为对自然水域的水生生物产生极大杀伤力,严重威胁生态资源和水环境,李某某需承担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同时也要求李某某自己培养鱼苗,一方面保证了生态修复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起到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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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江河湖泊等流动性介质的环境,受到污染后的影响并不固定,这也是它与土壤污染和固体污染的主要区别,同时江河湖泊也与我们用水、饮食有关,一旦受到污染,影响极其恶劣,法院应当从根本上考虑,严加打击。处理办法可以从整体出发,思考污染源及影响范围,准确认定污染人的责任和修复花销,在做到“罪刑法定”的同时,保证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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