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种适用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1.晋中市区建成区违规使用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建成区违规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
2.“禁煤区”内生产企业违规使用燃煤的;
3.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苫盖、清扫、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4. 在建成区及周边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5.错峰生产企业未落实有关停、限产要求的;
6.涉气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落实有关减排措施的;
7.工业企业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用环保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
8.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的;
9.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
10.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11.工业企业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的;
12.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物的。
12月21日起,举 环境违法问题查明属实的,举 者最高可获万元奖励!当日上午,晋中市正式面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举 奖励办法(试行)》通知,《办法》确定了12条适用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乔迪局长深夜在一线工作中
进入秋冬季以来,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我市通过实施一系列强力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改善了环境质量。与此同时,在实施监管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企业存在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不执行错峰生产措施、违规使用燃煤及燃煤锅炉等违法现象。这些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强、流动性大,违法人员的警惕性高,现场查处取证困难重重,尤其是一些“散乱污”企业,其环境违法行为更为多发。面对这些复杂的情况,只有有效发动广大群众,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监督举 中来,才能及时有效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晋中市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举 奖励办法(试行)》的出台,是你及全体晋中人的福音,公职人员将履行义务,对举 人信息予以保密!
2017年,仅罚款一项,市县两级环保就已罚2326.38 万元。
调查机构 | 决定书文号 | 当事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主要违法行为 | 罚款数额(万元) | 行政命令种类 | 是否举行听证 | 执行情况填写 | 违法案件类型 | 是否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 决定书是否社会公开 |
晋中市环境监察支队 | 市环罚决字【2017】053号 | 寿阳开元矿业有限公司 | 赵志强 | 寿阳县平舒乡黄丹沟村 |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15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否 | 自觉履行 | 建设项目; | 否 | 否 |
晋中市环境监察支队 | 市环罚决字【2017】001号 | 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 | 王致信 | 平遥县中都乡 |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 100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否 | 自觉履行 | 气; | 是 | 否 |
晋中市环境监察支队 | 市环罚决字【2017】003号 | 山西省平遥一矿焦化有限公司 | 郭兴银 | 平遥县段村镇七洞村 |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180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否 | 自觉履行 | 气; | 是 | 否 |
晋中市环境监察支队 | 市环罚字【2017】052号 | 山西德元堂有限公司 | 杨广森 | 晋中开发区医药园区 | 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 | 13.23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否 | 自觉履行 | 水; | 是 | 否 |
晋中市环境监察支队 | 市环罚字【2017】051号 | 晋中市锦辉机动车审车中心 | 王富成 | 榆次区柳北西街4巷43号 | 违反现场检查规定(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 10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否 | 自觉履行 | 气; | 是 | 否 |
晋中市环境监察支队 | 市环罚字【2017】004号 | 阳煤昔阳化工有限公司 | 张建勇 | 昔阳县照壁乡 | 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处理设施; | 60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否 | 自觉履行 | 气; | 是 | 否 |
晋中市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举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环境违法行为举 奖励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是指排污单位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给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晋中市范围内依法应当由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且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 的权利。
第五条 举 人举 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任一举 方式:
(二)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举 ;
(三)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举 。
第六条 市环保局统一受理举 人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举 。在进行登记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职责权限,将举 线索移交至相关部门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告知举 人。案件办结后,负责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各部门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承办移交举 线索的核实、审查及立案等工作。
第八条 市环保局对举 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 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举 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实行实名举 。举 人应如实提供以下内容:
(一)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被举 单位的准确名称;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四)举 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材料,如照片和视频材料等。
第十条 举 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实行现金奖励。
第十一条 经调查属实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举 ,市环保局可根据举 线索的环境危害程度、因举 避免的环境污染损害程度及举 人协查情况,对举 人进行奖励。
(一)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举 人有权获得100-1000元奖励:
1.市建成区违规使用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建成区违规使用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
2.“禁煤区”内生产企业违规使用燃煤的;
3.工业生产企业未采取密闭、围挡、苫盖、清扫、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4. 在建成区及周边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二)举 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举 人有权获得1000-10000元奖励:
5.错峰生产企业未落实有关停、限产要求的;
6.涉气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落实有关减排措施的;
7.工业企业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擅自停用环保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
8.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的;
9.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
10.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11.工业企业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的;
12.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危险废物的。
第十二条 同一举 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 的,只给予第一举 人奖励,举 顺序以受理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共同举 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由举 者协商分配。一次有效举 中查实举 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积奖励金额。举 案件被查处后,若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 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每月10日前对查实的举 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对举 线索办理结果进行公示后15日内,通知举 人兑付奖金。举 人自接到市环保局通知之日起7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取奖金相关手续。举 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 事实不清,或举 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 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举 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匿名举 无法获得举 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六)环保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 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六条 受理、承办举 线索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受理或接到查处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向被举 人通风 信的;
(三)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四)泄露举 人个人信息或举 内容的。
第十八条 举 人涉嫌故意虚假举 ,妨碍公务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设立举 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