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唐宋历史的时候,有一个不得不提及的说法叫做“唐宋变革”。之所以将两朝迭代之际的变化称之为变革,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与宋代日益繁盛的商贸活动有关。
商业的发展,在带给北宋史无前例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作为政府,应如何应对商业这一逐渐显现其影响的事物。
在北宋初期,统治者出于“与民休息”的政治目的,对商业发展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这自然进一步促进了商业的繁荣。然而,即使是再完美的制度架构,往往也会因社会状态的改变而“面目全非”。被视为商业发展最为辉煌时代的宋朝也不例外。
为了祛除商业发展中一系列负面影响,北宋王安石君臣,开始推行“市易法”以减少兼并和垄断,然而,这一政策却最终走向失败。
在过去,对于王安石变法中“市易法”的争论,往往集中于其运行的结果上:本是用来平抑物价的市易法,反而导致了神宗中期百业凋敝的困局。但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宋代商业发展的具体态势就会发现,早在英宗时期,宋代繁盛而辉煌的商业,就已经开始逐渐衰落,而笔者认为,市易法的推行,虽然未能改变这一局面,却并不应为其衰落负担全部责任。
一、北宋初期政府对市场的管理:以法令为背书,促进大宗交易的进行
在我国古代,“重农抑商”是一种极为常见的国策,即使是与宋朝相隔几百年的明代,以农为本的思想,依旧大行其道,而与之对应的,商业似乎就成为了历朝历代所轻贱的末业。
但是,这种观点依旧有其狭隘的一面,以战国时期的秦国为例,其执政者之所以抑制商业,是因为其处于“耕战”时局而不得不为之,商鞅所提出的“民泽毕农则国富”,表明其正是为了使得国家全力发展农业,才不得不抑制商业。正因此,有着调控市场、互通有无作用的商业才会被秦人视为细枝末节,为此,秦国甚至定下“使商无得糴,农无得糴”这种直接商人买卖粮食的政策。
而北宋自然无须如此,随着国家疆域的大致统一,商业的发展不仅不会限制经济的发展,反而会起到互通有无的作用。正因如此,北宋时期的商人,得以迎来又一次发展的机会。
为了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北宋政府非但不抑制商业,反而极力降低商人交易的风险,譬如真宗乾兴元年就曾经制定类似于后世赊卖制度的法令,规定有人至京城交易的,“须只以一色见钱买卖”,这里的“一色见钱”便是押金,而剩余款项,则可以由商人“递相委保”,并限期偿还即可。
与此同时,这一时期民间因商业活动的频繁而衍生了“店户”、“牙人”等业,他们以自身资产为凭,充任交易双方的担保人,并收取一定费用。对此,政府并未加以取缔,反而是要求前者进行自我管理,而政府则作为裁判,进行监督。一旦有人“虚作有物力(虚 抵押物)”,便以“朦昧客旅”罪名问责。
这种赊卖制度,是一种极为灵活的交易方式,一方面,它在制度层面上确保了交易人之间字据的合法性,使得卖方可以有条件的信任买方,而一方面,作为买方也可以规避因钱款流通滞后带来的一系列交易困境。
这种制度的施行,使得北宋初期大宗交易有了可以依据的法律,在保障了双方利益的同时,也消除了两者的后顾之忧,这种商业信誉体系的建立,是北宋商业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二、北宋中期日渐严苛的商业环境:地方巧立名目以“过税”为名收取商税
虽然北宋初期的商业因为施政者的有意为之而迎来了史无前例的繁荣,但是,就像许多制度一样,随着王朝的延续,其病灶开始逐渐影响到周遭,最终导致原先制度的逐渐崩溃,而北宋对于商业的优渥,也无法逃脱这一宿命。
地方财政问题,是北宋诸多财政问题中看似最并不起眼的一部分,然而,它的存在却并不能因此被无视、事实上,这一问题最早源自于北宋对于五代时期“两税三分法”的改革。
中唐以来所采用的两税法,是一种按照人头收取赋役的方式,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唐代因“均田制”解体所带来的税收难题。但是,由于中唐以来藩镇割据局势的进一步恶化,两税三分法之中,“上供、送使、留州”除“上供”部分外,皆归地方自用,而一些强势藩镇,甚至节流所有税赋自肥,这也是所谓的“两税三分”的弊端。
为解决此事,北宋自宋太祖时期开始,就在想方设法的收夺地方财政大权,所谓“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中,“制其钱谷”便是中央对于地方财权的收夺。
然而,地方官员对于财权的收夺自然不可能毫无反应,事实上,地方政府财权的失去,也的确在宋代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针对“强干弱枝”之政的反制,最终体现在对于各地行商“过税”的收缴上。
从英宗开始,地方官员们对于治下地区,往往以“过税”名义进行商税的收缴,这种过税的金额,一般为商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左右(《宋史》: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
虽然其金额看上去并不算高昂,与此前北宋官方商税“十取其一,谓之抽税”的比例相比,更是极为清减。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过税”的收缴,并不是在交易完成后,而是在商贾过境时收取,一旦货物需要跨越多地运输,其所需要负担的税款将会达到一个令人瞠目结舌的程度。
更何况,自淳化五年起,太宗皇帝就已经下令,减免各地商贾的小规模税赋:“自今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与之相比,地方官吏所收“过税”,已经成为一种不折不扣的重税。
对于过税的存在,商旅们自然是有苦难言,为躲避繁重的过税,商贾们行商之时往往会沿小路入境,然而,对于这些行为,地方政府自然不会听之任之,除了加强对于边境小路的盘查以外,北宋还有着大量鼓励告密者的政策(《宋史》:“商旅贩驚不得辄由私路,募告者宽赏之。”)。
而有些讽刺的是,这一制度的源流,甚至可以追溯到大力推动商业进步的赵匡胤时期,上文提及,宋太祖曾经于淳化五年减免小宗商税,却也在同时规定“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仍以其半与补者”。这一制度的前半部分到英宗时代因为地方官员的盘剥已然成为一纸空文,但对于漏税偷税者的惩戒,却依然被官员们有选择的贯彻施行下去。
这种对于政策的选择性解读,也是这些官员们一贯为之的手段。
三、进一步恶化的商业生态:富户巨贾的垄断,成了商业发展的最大障碍
过税的收缴,带来的影响极为恶劣,原先以互通有无攫取利润的商贾们,不仅未能通过商业活动赚取利润,甚至还要受到胥吏们种种体制之外的盘剥和索取,在这种局面下,北宋商业的衰落几乎已成必然。“细碎必取,培克斯甚,交易不行”,北宋初年由于战乱而导致的交易停滞,在英宗时期几乎又一次达到顶峰。
而与中小规模的商人不同,一些原本就与地方官员有所勾结的富户巨贾,反而得以庇佑于官员的袒护,这些富户,本身就拥有着远超普通百姓的财富基础,他们利用自身优势,垄断市场,把控价格,而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他们对于中小商户的盘剥,酷烈程度甚至远甚于胥吏和官员。
由于官员的盘剥,底层商户们必须在短时间内将商品出售,否则不仅无法获利,反而可能因为商品的存放,资金周转的失调而血本无归。相比之下,掌控本地销售渠道的巨商却无须担心货物的售卖问题。也正因此,富户们才会屡屡“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之”。
这种情况,到得神宗时期,已然成为商业发展最为棘手的问题。然而,对于宋朝来说,发达的商业既是其空前富庶的原因,同时也是其不得不背负的枷锁,政府面对空前的繁荣,也很难找到一个可以既不伤及其根本,又能抑制富户垄断的方式。
这种无力感和挫折感,即使是神宗皇帝,也曾经体会过。在神宗时代,北宋京都的物价,几乎到达了诡异的程度,“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数”。
夺商之谋益深,则为国之利益损,这些变化无常的物价,其幕后的操盘手自然是京城富户,然而,这些商人背后势力盘根错节,又彼此牵制牵绊,官府想要以此事入罪,几乎是万不可能。若打算真正阻遏兼并和垄断,只能通过财政和行政手段共同为之。
四、市易法施行的原因分析:以公权力为背书,抑制垄断,开辟财源
这一时期,垄断之所以难以抑制,是因为北宋所经历的,正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为巅峰的商业繁荣,因之而形成的利益集团,也因此成长为前所未有的参天大树。
在这之前,政府所能采用的平抑物价之法,多是由国家机器强制推行,面对新的形势,这些大开大合的政策,带来的后果可能远比物价的暴涨暴跌还要严重。为此,国家开始大规模利用经济杠杆来撬动商业,在一些文章中,人们经常会举出王韶的古渭市易法作为典型例子。诚然,这一事件的确是神宗初期朝廷撬动西北商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借官钱为本,稍笼商旅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的初衷则表明了朝廷对于商业盈利的期望。这次局部实验,也是王安石变法中“市易法”得以被神宗推行的重要原因。
但事实上,北宋通过这种方式试图控制商业发展,早在宋太祖时期,就已经有了先例。建隆二年,原本由南方供给京城的漕粮也未能及时送达,京城粮价暴涨,为此,朝廷下令“蔡河、颍水,五文河及沿河州县民船载粟者,勿算(免除商税)”。
这一举措的实施,致使一场可能导致严重危害的粮价危及得以在尚未发生之前被平息下去,而这种相比行政法令更加温和的财政调控,也为市易法的推行提供了理论可能。
当然,市易法作为王安石计划长期执行的财政制度,其规模和影响要更加深远。而其最初的目的,除了上文提到的“摧抑垄断,平抑物价”外,还有着增加财政收入的构想。而这,自然与北宋此时愈发捉襟见肘的财政问题有关。
北宋的富庶与所谓“积贫积弱”的形象,往往彼此矛盾。但就实际而言,两种描述并不冲突。宋朝建立之初,朝廷一系列鼓励商贸的行为,使得北宋商人“憋迁往来,日取富足”,但与此同时,政府财政支出开始呈现出不同于早期的增速,尤其是终宋一朝一直未能解决的“冗兵”问题,使得北宋背上了严重的财政负担,所谓“自来天下财货所入,十中八九赡军,军可谓多矣,财可谓耗矣”的说法,并不显得夸张。
因此,王安石变法中,大部分改革皆是针对“富国”,也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至于涉及商业的市易法,更是朝廷聚敛财富的新手段。
熙宁五年三月二十六,以《置市易务诏》为标志,北宋市易法开始推行:“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宜出内藏库钱帛,选官于京师置市易务。商旅物货滞于民而不
售者,官为收买,随抵挡物力多少,均分除请,立限纳钱出息”。
这一诏书,也是市易法推行中最具纲领性的总结,朝廷以皇家内藏库钱帛为本金,设立专供商旅借贷的市易务,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其下级机构市易司,商贩们可以将原本滞销的货物交由朝廷代为收买。而作为出资方,市易务以及市易司则收取一定的利息(半年一分利,一年两分利)。
这种利息的收取,在今日看似乎有些过高,但事实上,以今日发达的借贷体系去猜度古人,颇有些强人所难。宋朝的借贷行业,相比于唐代已经有了极为高速的发展,但是其民间借贷机构的利息,多数为三到四分息,有的甚至更多。而同一时期所推行的青苗法,其利息为半年二分,却已经被视为“低息”,由此可见,市易法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其实本身不能被视为盘剥民间商旅。
而一旦商人们将货物交由市易务代为销售,以市易务、市易司的政策背景,这些商品自然不会再被“兼并之家”所打压留置,更为重要的是,市易务这种机构遍及全国的盈利机构,也必然不必再被地方以“过税”之名刁难和盘剥。
五、结语
市易法的推行,是北宋解决各地官商勾结,操控物价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其开辟财源的新尝试。但是,从事后的发展来看,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这一制度却并未取得应有的效果,相反,它的推行还再次激化了北宋一直以来强行压制的地方与中央的财政矛盾。
从这一点上来看,市易法的推行无疑是失败的。但是,这种尝试虽然失败,但我们是否可以因此,就完全将北宋中期以来日趋恶化的商业危及,全然归罪于市易法的推行呢?笔者认为,这种看法同样不可取。
自太祖时期开始,北宋就施行积极开放的商业政策,这自然是北宋商业兴盛的重要原因,然而,其流弊也不能被并非全然无视,北宋“不抑兼并”的政治考量,也让富户巨贾成为了一股新兴的政治力量。这股力量并不为朝廷所重视,使得“富商大室得以乘时射利,出纳敛散之权一切不归公上”。
而另一方面,地方与中央的财政博弈中,地方无疑是居于劣势。这种情形的形成,虽然一方面使得北宋避免了残唐五代地方割据的危及,却也在同时造成了地方政府无力筹措资金的问题,其“强干弱枝”之法,同样影响深远。
就这样,北宋早年间逐渐弱化的过税,成为地方官员盘剥商贾,开辟财源的重要手段,而地方官员和富户对于商业发展的抑制,也使得市易法或已成为王安石君臣心中唯一的可行之道。
客观来讲,市易法的失败,并非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在于推行过程中一系列变味的执行。从这点上来看,市易法虽然失败,却并非是一种完全不可取的恶政。
参考文献:
1、《续资治通鉴》
2、《宋史》
3、《中国经济通史-宋代经济卷》
4、《宋代经济——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首次启动》
5、《北宋前期市场管理制度研究——以王安石市易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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