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铸造行业、橡胶制品行业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导则汇总

铸造行业、橡胶制品行业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导则汇总

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2016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 号,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13年6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8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8月29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施行);

(14)《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国发[1996]31号,1996年8月3日)。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6年01月13日);

(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6年1月13日);

(18)《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年10月);

(19)《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20)《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办[2003]25号);

(21)《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环保部,环发[2015]17号);

(22)《关于防范环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科学发展观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文;

(23)《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

(26)《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05]114号,2005年10月10日;

(27)《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版)(国务院 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

(28)《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印发;

(29)《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30)《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31)《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201号;

(3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33)关于发布《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59号)。

(3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版);

(35)《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

(36)《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

(37)《大气污染防治国十条》(2013年6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38)《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

(3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4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4月1日;

(4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4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43)《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4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

(45)《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2012.12.30);

(4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8月1日);

(4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48)《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7日);

(4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

(5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节〔2010〕218 号,2010.5.4;

(5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

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 号);

(5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 号);

(53)《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

号);

(54)《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 年)》(国函〔2012〕32 号);

(55)《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146 号);

(56)《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 号);

(57)《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指导意见》(环办[2014]48 号);

(58)《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

号);

(59)《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 年版);

(60)《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

[2014]30 号);

(6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 号);

(62)《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

业[2010]第122 号,2010.10.13)号);

(6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2015 年6 月1 日

(6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保部部令第35 号)2015 年9 月1 号

实施;

(6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保部,环发[2015]162号;

(66)国务院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4)。

二、相关导则及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

(8)《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2034-2013);

(9)《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

(10)《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 2042-2014);

(11)《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80-2010)。

(12)《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经贸委、外经贸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11);

(13)《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14)《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6)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36号);

(17)《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59号);

(18)《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19)《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15-2012);

(20)《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21)《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2013年7月1日

(22)《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 2013年5月24日实施;

年第31号,2013年5月24日实施;

(23)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13201-91),国家技术

监督局、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6月1日;

(2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25)《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2012年1月1日实施;

(26)《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环境保护部,2013

年9月22日;

(27)《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895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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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72-1987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3-200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83-2010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2010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橡胶制品工业

以生胶(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等)为主要原料、各种配合剂为辅料,经炼胶、压延、压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类产品的工业,主要包括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胶管、胶带、胶鞋、乳胶制品以及其他橡胶制品的生产企业,但不包含轮胎翻新及再生胶生产企业。

3.1轮胎企业

以固态生胶为主要原料,生产轮胎、摩托车胎、自行车胎的企业。 3.2乳胶制品企业

以天然胶乳或合成胶乳(液态胶)为主要原料生产乳胶制品的企业。 3.3其他制品企业

生产除轮胎及乳胶制品外的其他橡胶制品的企业。 3.4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橡胶制品企业或生产设施。 3.5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橡胶制品工业建设项目。

3.6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

3.7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a) 排水量

指企业或生产设施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包括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b) 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消耗单位胶料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本标准统计的胶料包括天然胶、合成胶和再生胶,乳胶制品企业耗胶量按60%的乳胶计算(不折算为干胶)。

3.9 排气量

指企业或生产设施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业废气的量。

3.10 基准排气量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消耗单位胶料的废气排放量上限值。 3.1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 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2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

4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4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四、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第一条制定中国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目的在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引导我国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实现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 CNWPEM.COM

第二条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按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加快淘汰那些规模小且工艺落后、耗能大、污染严重、作业条件恶劣的铸造企业,遏制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和资源浪费。风电材料设备

第三条 在实施铸造行业准入制度过程中将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形成合理经营规模;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发展铸造产业集群或铸造工业园区,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一批“专、特、精、新”的中小铸造企业,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铸件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

铸造方法及工艺

1.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粘土湿型砂铸造、树脂自硬砂铸造、水玻璃自硬砂铸造、V法铸造、熔模铸造、消失模铸造、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压铸、低压等)等铸造工艺。

2.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等落后铸造工艺。

第八条 铸造装备(造型、制芯、熔炼、砂处理、清理等)

1.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如电炉、冲天炉等金属熔炼设备,炉前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应配有相应有效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的企业根据铸件要求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或采用中频感应炉熔炼,推荐采用大容量(熔化率≥10

t/h)、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冲天炉。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淘汰熔化率<3

t/h、环保排放不达标的冲天炉,新建铸造企业一律不再采用熔化率<5 t/h的冲天炉。

2.禁止新增容量1t以上无磁扼的铝壳电炉,原有无磁扼的感应电炉限2年内逐步淘汰。

3.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设备,采用树脂砂、水玻璃砂工艺的企业须配备旧砂再生设备,有选择地采用机械化、半自动及自动造型生产线。

第九条 铸件质量

1.铸造企业须设有质量管理及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2.企业或所在的工业园区必须设有与其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实验室。铸件性能、关键原辅材料和型砂、铁液、铸型等中间产品必须进行检验,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应标准的规定并有检测或验证 告。

3.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成分、金相组织、性能等)应符合产品图纸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4.企业对员工应进行ISO9001标准培训,从建厂开始就纳入ISO9001管理体系的轨道,使铸件产品实现过程全面有效受控。

第十条 能源消耗

企业须根据GB/T 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应满足以下能耗指标(见表2~表5)。

第十一条 废弃物排放与治理

1.粉尘、烟尘和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均应分别符合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2.废水排放应根据排放流向分别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等。

3.建立废砂、废渣处置申 制度,废砂、废渣处置须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机构。砂型铸造企业的旧砂必须进行再生利用。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60%,呋喃树脂自硬砂≥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6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粘土砂≥60%(用于制芯)。

4.生产过程的噪声对外排放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新建项目的噪声排放必须达标后才能正式投产。

5.建议企业进行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

1.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根据相关法规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对在有害、有毒环境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检。

2.企业须有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治理设备和用具。工作场所须符合GB8959-2007

3.提倡企业采用GB/T28001-2001(或与之等效的OHSAS18001)标准,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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