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 并做好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0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及相关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现就组织开展相关行业规范企业申 并做好已公告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申
在本市从事废钢铁、废纸加工和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可自愿申 。申 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如实填 申请书及相关 表,对各项要求符合性做出详细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请各申 单位于5月20日前将申 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 送我局。
二、关于已公告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请本市已公告行业规范企业(见附件1)落实动态 告机制,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企业运行情况表”(附件2)反馈我局。请已公告企业切实开展年度自查,完成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 告,并于2022年3月21日前将企业2021年度 告提交我局。以上两项材料请提交纸质盖章版2份,并同步将电子版发送至jnc@jxj.beijing.gov.cn。我局将适时对已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23日
(联系人: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王俊邦;电话:55578373。纸质材料 送地址: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
附件1:北京市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已公告规范企业
附件2:北京市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生产运行情况表221
附件3: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4: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5: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6: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7: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8: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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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加强废钢铁产业规模化、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精料入炉,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二) 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三)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四)新建、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三、产品质量
(一)废钢铁加工产品达到国家废钢铁标准,杜绝任何夹带和掺假。
(二)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鼓励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
(二)对加工废钢铁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如有色金属、塑料、橡胶、木块、纤维、渣土、机油、汽油、氟利昂、电池等,应有相应的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五、环境保护
(一)新建或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二)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应有完善的环境保证体系:
1.料场必须安装或配备有放射性检测设备。
2.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破碎生产线应配套安装除尘设备。
4.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应满足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要求。
5.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6.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残余物应按国家有关要求交有相关资质的企业集中进行处理。
7.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安全环保制度。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雨水、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的收集和循环利用系统,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处理;应有废油回收储存设备和相关处理措施。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消防设施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人员培训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对大型破碎机、门式剪切机、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取得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新、改、扩建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作业环境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钢铁加工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加快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升级。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引导废纸加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废纸集约化加工水平,制订本规范条件。
一、总则
(二)本规范条件中资源综合回收率是指统计期内分拣后可利用的再生资源总数量与分拣前废纸总数量之比的百分数。废纸利用率是指加工后可利用废纸数量(即除去不可利用废纸及杂物)与分拣前废纸总数量之比的百分数。废纸洁净率是指加工后可利用废纸数量与分拣后的废纸总数量之比的百分数。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
(四)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
(五)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六)企业加工能力应当与本企业可利用废纸资源规模相适应。鼓励企业进入再生资源或循环经济园区经营。
(七)企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内违法建设投产。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技术、装备和工艺
(八)企业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0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加工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应为封闭式厂房,厂区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应合理规划建设原料区、分拣区、加工区、质检区、成品区、运输区、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临时存放区。
(九)企业应配备与处理能力相适应,且满足防火、绝缘特性的废纸分拣加工装备和配套装卸设备,根据加工品类配备切胶机、破碎机等辅助加工设备,以及测水仪、电子磅和电子监控系统等管理设备。
(十)企业应配备粉尘、废水、废物收集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必备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等。
(十一)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的工艺和设备,对废纸品类等级进行细分,实现废纸进料、分拣、加工、包装全流程自动控制,鼓励采用磁选、风选、破碎等技术提高产品洁净度。
四、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十二)企业应对收集的废纸进行充分分拣,分拣出的塑料、金属、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应妥善回收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5%。
(十三)企业应采用有效分拣、分离、拆解手段去除废纸中混杂的塑料覆膜、石膏填充物、玻璃、泥沙等不可利用杂物,鼓励企业采取智能分拣等先进工艺对废纸进行细分,提高废纸综合利用效率和洁净度,废纸利用率不低于95%,废纸洁净率不低于98%。
(十四)鼓励企业与回收、造纸等领域的企业开展产品信息化溯源和质量管理合作,积极参与废纸分类规范等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十五)企业应建立用能考核制度,加强对加工过程的能耗管控,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5千瓦时/吨废纸。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工艺及装备。
五、环境保护
(十六)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完成环境影响 告书(表)审批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属于需办理环境影响 告书(表)审批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在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单位生产运行前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十七)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废物的环境危险特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
2.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建设环保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作业场地应采取防渗漏措施,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3.对混入的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及化合物应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规范处理。对混入的蜡、胶黏物、砂石等不可利用物质应交由专业企业规范处理。
4.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喷淋和防尘设施,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5.应采用低噪声设施,并采用屏蔽、隔声减震等处理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
(十八)企业应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环保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具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处理预案。
六、产品质量和职业教育
(十九)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守则、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保障检验数据完整。应配备经检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二十)鼓励企业制定不低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对出厂的废纸加贴产品标识,标明废纸类别、等级、质量、质检记录、出厂日期和加工企业等信息。
(二十一)鼓励企业配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可追溯的废纸进销存记录以及检验记录,相关信息保存3年以上。
(二十三)鼓励企业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制订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大型打包机、破碎机等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应进行定期职业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如叉车工等)应具备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二十四)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十五)企业应在厂区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设施,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加工设备操作区域应安装安全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及喷淋设施,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装置。应设计安全通道,确保通风、通行良好。
(二十六)企业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二十七)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二十八)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二十九)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八、监督管理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2.企业根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申请企业须编制《废纸加工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同一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时同时提交,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
(三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1.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本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废纸加工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 告》(以下简称《年度 告》,见附2)。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 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 。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行业发展状况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设备。
4.已公告企业应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本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1年内完成整改升级,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验收后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5.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 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1)不能保持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
(2)不按要求提交《年度 告》的;
(3) 送的相关材料或生产经营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4)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5)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规范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应提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6.支持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配套监管措施,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九、附则
(三十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十三)本规范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十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的设立和布局
(一)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是指采用物理机械法对热塑性废塑料进行再生加工的企业,企业类型主要包括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以及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
(二)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加工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所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规划。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采用节能环保技术及生产装备。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产经营规模
(五)PET再生瓶片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六)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20000吨。
(七)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新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000吨。
(八)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
三、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
(九)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不得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
(十一)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十二)其他生产单耗需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四、工艺与装备
(十三)新建及改造、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1.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应实现自动进料、自动包装与加工过程的自动控制。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湿法破碎、脱标、清洗等工序应实现洗涤流程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
2.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应采用自动化处理设备和设施。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清洗工序应实现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分选工序鼓励采用自动化分选设备。
3.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预处理设备和造粒设备。其中,造粒设备应具有强制排气系统,通过集气装置实现废气的集中处理;过滤装置的废弃过滤 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4.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研发和使用生产效率高、工艺技术先进、能耗物耗低的加工生产系统。
五、环境保护
(十四)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五)企业加工存储场地应建有围墙,在园区内的企业可为单独厂房,地面全部硬化且无明显破损现象。
(十六)企业必须配备废塑料分类存放场所。原料、产品、本企业不能利用废塑料及不可利用废物贮存在具有防雨、防风、防渗等功能的厂房或加盖雨棚的专门贮存场地内,无露天堆放现象。企业厂区管 建设应达到“雨污分流”要求。
(十七)企业对收集的废塑料中的金属、橡胶、纤维、渣土、油脂、添加物等夹杂物,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企业不具备处理条件,应委托其他具有处理能力的企业处理,不得擅自丢弃、倾倒、焚烧与填埋。
(十八)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废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率必须符合环评文件的有关要求。废水处理后需要外排的废水,必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或交由具有处理资格的废物处理机构,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除具有获批建设、验收合格的专业盐卤废水处理设施,禁止使用盐卤分选工艺。
(十九)再生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气、粉尘的加工车间应设置废气、粉尘收集处理设施,通过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十)对于加工过程中噪音污染大的设备,必须采取降噪和隔音措施,企业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防火安全
(二十一)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堆场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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