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评估工作。对接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应当组织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并制定退出方案;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 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并向社会公开排放的污染物相关信息。
二、做好证后监管。加强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管,严格按证排污,禁止向排水管 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油脂或者其他难于生化讲解物质的废水以及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排入或者稀释排入市政污水管 。
三、落实备案制度。有废水需要接入市政排水管 的企业,需向市政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待市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排水户雨污分流、排水情况和接管条件现场勘查后,做出同意接入后,方可接入。排水企业施工完成后,应向市政排水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水许可》后方可正式使用。
四、组织联合执法。联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超量、私自将工业废水(含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 、破坏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的企业,要求按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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