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的公告 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二、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备案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四)备案车辆的车辆营运证。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

四、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五、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每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者低于5℃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停车期间应当观察生猪健康状况,必要时对通风和隔离进行适当调整。

六、承运人应当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七、发现运输车辆有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承运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生猪,以及未按规定备案等情形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公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庆市畜牧兽医局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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