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5日举行的“工业振兴20条”政策宣贯会上,省工信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对工业企业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奖励资金政策进行解读。
节能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刚刚出台的《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简称为“工业振兴20条”)第3条明确:支持企业绿色化改造。具体内容是:“实施绿色低碳制造行动,对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并实现年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标杆水平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出台这条政策主要目的是,鼓励引导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实施节能降碳绿色化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促进绿色化转型升级,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落实好这项政策,要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的环节:
第一,要明晰奖励对象。一类是采用先进节能降碳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替代、数字赋能等手段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另一类是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为准)。
第二,要明晰奖励条件。节能降碳改造的企业,一是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手续齐备。二是上年度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三是近两年实施并已完成节能改造,满足年实现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减少碳排放2500吨以上、或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家公布的标杆水平以上条件之一。对于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按照“免申即享”的原则,直接列入奖励资金名单。
第三,要明晰奖励原则。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允许申请一项第3条政策所指的奖励资金,已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奖励资金。
第四,要明晰申请程序。各级工信和财政部门接到年度申请节能改造奖励资金通知后,及时推送至所辖企业,并组织企业自愿申 ,指导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企业按照要求编制申请 告,监督企业填 承诺声明。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联合将企业申请材料和推荐文件分别 至省工信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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