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水务发布工地扬尘治理费计取办法 铁腕治霾有了专项经费

5月10日,西安市水务局组织召开全市水务系统铁腕治霾工作推进会,重点对《通知》进行了解读,进一步规范全市水务工地扬尘防治工作标准化建设工作。

起草背景

2016年以来,省、市政府将治污减霾作为三大攻坚任务列入重要的工作议程,要求越来越高,任务越来越重、投入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大,要求我们必须正视治污减霾工作对施工过程的影响,必须解决水务工程建设中的扬尘污染费用投入。

主要内容

经过反复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形成了《西安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务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治理费计取办法的通知》。

凡设计概算(预算)采用建筑定额、市政定额标准编制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增加扬尘污染治理费。调整标准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加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17〕270号)和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措施费及调整人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建管发〔2017〕16号)的有关规定。土建部分参照市政工程类标准(0.6%),安装部分参照安装工程类标准执行。

凡设计概算(预算)采用水利工程定额标准编制的水利工程项目,在临时工程“其他临时工程”项目中增加“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其费用数量按照清单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措施费及调整人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建管发〔2017〕16号)确定的取费标准,即土建部分参照市政工程类标准(0.6%),安装部分参照安装工程类标准执行。

标准程序

1、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投标阶段要编制《水务工程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污染防治的措施内容和标准,并将《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列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

2、施工单位在工程投标时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方案内容必须满足“6个100%”和“7个到位”的要求。方案中确定的工作内容将作为监督检查和费用核算的重要依据,凡未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的项目,不予增加扬尘污染费。

4、扬尘污染治理费不在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中计列,竣工时依据签证据实结算。

费用专列

对于已经开工项目,或项目概算中没有计列扬尘污染治理费的项目,在工程决算时扬尘污染治理费从预备费中列支。对于还未开工的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在临时工程项目“其他临时工程”中增加“扬尘污染治理”项目。其费用标准参照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增加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措施费及调整人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建管发〔2017〕16号)执行。

执行时间

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017年7月1日以前开工的项目,合同工期应在7月1日前完成的项目,不再计算扬尘污染治理费,合同工期在7月1日后完成的项目,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扬尘污染治理费。7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要求增加扬尘污染治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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