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经常看到的跟气味有关的词比如:花香四溢、十里飘香、香气袭人,这些词语都能体现出气味本身的传播性能,当然这里体现的都是香味,但是如果是工厂生产时排出的能够引起人体感官不适应的异味,那会怎样呢?今天跟大家分享一家企业因违法排放废气涉及2个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案例。
01 案件一及处理情况介绍
2018年上半年,执法人员多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印刷公司异味扰民。执法人员多次到该公司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镭射电化铝烫印箔和冷烫电化铝烫印箔生产,配料工序投料及搅拌(调漆)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配套光氧催化装置处理后排放。涂布线离层、色层及胶层工序中干燥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气体产生,配套RTO热氧化炉处理后高空排放。
2018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时发现两个涂布车间未做到密闭,涂布间移门敞开,车间门窗敞开,存在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情况,执法人员用VOC快速检测仪对涂布车间内进行检测,车间内VOC最高浓度为42.50ppm,车间内门口VOC浓度为22.40ppm,车间及厂区内有异味。经调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02 案件二及处理情况介绍
2018年5月24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金山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对该公司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采样,采样时风向为东南风,分别在该厂区厂界上风向一个点位,下风向三个点位进行采样。经检测:金山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于2018年5月24日9:59在该单位4#点位(位于厂界西边界约中心处距厂北边界约50米)采集的无组织排放废气的臭气浓度(瞬时样)为24,超过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二级为20的要求。
经调查,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认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金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
案件启示
(1)作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就本案而言,该公司已经针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环节配套有关废气处理设施,但是还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工作,在保障日常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及时关闭门窗,防止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2)针对需要做到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项,作为生产经营主体也一定要加强自我监测工作,及时跟踪生产中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加强自查以预防出现本案中被执法部门查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形。
(3)这两起案件均是信访案件,在夏季,大众出行的次数较多,而且夏季风比较大,更有利于废气的传播,那么有关产生废气的企业在生产时一定要做好废气的收集和治理工作,否则很容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而引发群众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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