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最小号内衣,被新娘拒婚”关于彩礼民法典如何规定?

最近,“买最小号内衣,被新娘拒婚”一事闹得沸沸扬扬。这一切又双叒是彩礼惹的祸,那么关于彩礼,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法律并不评价品格,我们不评价双方对错,只关注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规定的精神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首批司法解释,其中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在此次婚姻家庭篇发布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中,主要考虑: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

彩礼古来就有,即纳其采择之礼于女家也,中国婚仪之一。民间传统婚礼的内容具体表现在婚姻礼仪过程。纳彩是古代婚仪六礼之一。

近些年来,因为彩礼闹出的问题并不少。婚姻的基础是良好的感情和信任。当两个年轻人在这场婚礼中,都不再谈爱,不谈家庭未来,开始谈面子,开始谈对错,甚至是开始只谈钱,一切就开始变味了。甚至在个别地方,因为彩礼过高导致年轻男女结婚困难,在结婚率降低、离婚率升高、少子化的大背景下,用法律对彩礼进行规范,已经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二、民法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在此次事件中,男方就可以依据第(2)项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请求返还彩礼。

而在实践中,因为彩礼数额较大,彩礼送出后如果婚姻不能成就,生活陷入困难,也可以依据第(3)项向法院诉请离婚请求返还彩礼。

三、 传民法典生效后,禁止借结婚为由索要彩礼是真的吗?

很多人都将此条理解为:禁止一切彩礼。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律条文中每个字都有其规范意义,该条文中规定的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其中有索取二字,对其进行文义解释得出的结论是不能主动索取,但并不禁止主动给予,或者双方约定赠与。

民法最注重意思自治。“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话源于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1763年《论英国人个人居家安全的权利》的国会演讲中的名言,用在意思自治领域同样适用。法律不能随意干涉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该条文的真正规范意义只是禁止主动索取彩礼。

但在实务中如何认定索取的证据标准,还有待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民法典虽然规定了比较完善的民法制度体系,但对于实施细节还要依赖司法解释,毕竟民法典只是“典到为止”。

四、如何用赠与合同的法律关系来理解彩礼

关于彩礼是何种法律关系,民法领域一直颇有争议。但比较恰当的理解是,将彩礼作为附撤销条件的赠与合同。其所附条件是婚姻的顺利成就,双方组成完满的家庭。如本案中,当双方在婚礼过程中因彩礼闹出矛盾,婚姻不能继续,男方可以基于所附撤销条件成就,诉请法院撤销该赠与合同,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不当得利。

民法并不是如何高深的法律,大多数规范都来自市民生活,每个人都是天生的民法学家。民法应当是维护公序良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良好的婚姻法应当是尊重公序良俗,增强婚姻家庭向心力的法律,而不能本末倒置将所要彩礼作为婚姻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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