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488,324.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月股份)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资子公司”或“日星铸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近12个月内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诉讼金额合计22,488,324.00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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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日星铸业
被告方: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2014年起因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多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风能主机架、轮毂等产品,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10,107,206.00元(含订单已下达未提货产品及模具费592,310.00)。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2018年12月10日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14,896.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18 年12月11日,象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浙0225 民初9308号】。目前,尚在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
(二)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被告方:青岛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2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多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风力发电机组铸件,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8,259,588.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2018年5月7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259,588.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
2018 年5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鲁0203 民初4958号】。目前,尚在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
(三)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被告方: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13日期间与原告签订多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前机舱底架,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855,4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2018年5月7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5,4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
2018 年5月8日,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鲁0203 民初4957号】。目前,尚在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
(四)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被告方:宁夏华创风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2015年7月5日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5MW前机舱底架、82型轮毂、轴承座,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3,858,44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2018年5月7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58,44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
2018 年5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宁0522 民初1460号】。目前,尚在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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