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3地下工程防水设计)

3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地下工程应进行防水设计,并应做到定级准确、方案可靠、施工简便、耐久适用、经济合理。

3.1.2 地下工程防水方案应根据工程规划、结构设计、材料选择、结构耐久性和施工工艺等确定。

3.1.3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根据地表水、地下水、毛细管水等的作用,以及由于人为因素引起的附近水文地质改变的影响确定。单建式的地下工程,宜采用全封闭、部分封闭的防排水设计;附建式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度,应高出室外地坪高程500mm以上。

3.1.4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3.1.5 地下工程的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盒)、预埋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等细部构造,应加强防水措施。

3.1.6 地下工程的排水管沟、地漏、出入口、窗井、风井等,应采取防倒灌措施;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排水沟应采取防冻措施。

3.1.8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 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 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3.2 防水等级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地下工程防水标准

续表3.2.1

3.2.2 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表3.2.2 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3.3 防水设防要求

3.3.1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根据使用功能、使用年限、水文地质、结构形式、环境条件、施工方法及材料性能等因素确定。
1 明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1选用;
2 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要求应按表3.3.1—2选用。

表3.3.1-1 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要求


表3.2.1-2 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要求

3.3.2 处于侵蚀性介质中的工程,应采用耐侵蚀的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浆、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等防水材料。

3.3.3 处于冻融侵蚀环境中的地下工程,其混凝土抗冻融循环不得少于300次。

3.3.4 结构刚度较差或受振动作用的工程,宜采用延伸率较大的卷材、涂料等柔性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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