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公告。批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规范要点
1.全文强制,必须严格执行
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通用规范覆盖面广,涉及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调试验收与运行管理等内容
3.建筑碳排放计算作为强制要求
4.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细化
5.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水平进一步提升。《通用规范》提高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热工性能限值要求,与大部分地区现行节能标准不同,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在现行节能设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 75%;
其他气候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 65%;
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 72%。
6.新增温和地区工业建筑节能设计指标要求。相比于《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2017,《通用规范》新增温和A区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节能设计指标,拓展工业标准适用范围,温和地区工业建筑严格执行。
7.暖通空调系统效率和照明要求全面提升
意义和制定背景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推出,是为了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筑碳排放,营造良好的建筑室内环境,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节能规范》贯彻了改革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精神,对提升建筑品质、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突出了技术法规性质,从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既有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三个方面,明确了设计、施工、调试、验收、运行管理的强制性指标及基本要求。内容架构、要素构成、主要技术指标等与发达国家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接轨,总体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适用范围
从总则可以看到,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涉及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可再生能源系统、施工调试验收与运行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内容
碳排放强度
2.0.1: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进一步降低,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基础上降低30%和20%。其中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5%,其他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为65%;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为72%。
可以预计,在2022年4月1日实施后,建筑围护结构行业(门窗、保温材料行业)及建筑节能领域其他行业都将受益并迎来新一波增长。
2.0.3:碳排放强度有了明确强制标准。过去的建筑相关碳排放标准更多是推荐或者建议,例如GBT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及GB/T51141-2015《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和它的2020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碳排放强度进行强制性要求。
2.0.5: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 告、建设方案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 告。
关键指标
此次发布的节能规范可以说是集大成者,随着它的发布,受到影响的原有标准及规范达到20部。具体参数上,围护结构的限值基本与之前的公共建筑和住宅节能节能设计标准一致,不过也有很多指标提高了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比
那建筑物如何进行碳排放计算呢?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66-2019明确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明确了建筑物排放的定义,计算边界,排放因子以及计算方法!
建筑碳排放是指建筑物在与其有关的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运行阶段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以二氧化碳当量表示。 计算边界是指 与建筑物建材生产及运输、建造及拆除、运行等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范围。建筑碳汇是指在划定的建筑物项目范围内,绿化、植被从空气中吸收并存储的二氧化碳量。
4.2 暖通空调系统
4.2.1 暖通空调系统能耗应包括冷源能耗、热源能耗、输配系统及末端空气处理设备能耗。
4.2.2 暖通空调系统能耗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月平均方法计算年累计冷负荷和累计热负荷;
2 应分别设置工作日和节假日室内人员数量、照明功率、设备功率、室内设定温度、供暖和空调系统运行时间;
3 应根据负荷计算结果和室内环境参数计算供暖和供冷起止时间;
4 应反映建筑外围护结构热惰性对负荷的影响;
5 负荷计算时应能够计算不少于10个建筑分区;
6 应计算暖通空调系统间歇运行对负荷计算结果的影响;
7 应考虑能源系统形式、效率、部分负荷特性对能耗的影响;
8 计算结果应包括负荷计算结果、按能源类型输出系统能耗计算结果;
9 建筑运行参数可参照本标准附录B的建筑物运行特征确定。
4.2.3 建筑碳排放计算模型中建筑分区应考虑建筑物理分隔、建筑区域功能、为分区提供服务的暖通空调系统、区域内采光(通过外窗或天窗)情况。
4.2.4 年供暖(供冷)负荷应包括围护结构的热损失和处理新风的热(冷)需求;处理新风的热(冷)需求应扣除从排风中回收的热量(冷量)。
4.2.5 建筑碳排放计算中建筑室内环境计算参数应与设计参数一致,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4.2.6 建筑碳排放计算气象参数的选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节能气象参数标准》JGJ/T 346的规定。
4.2.7 建筑碳排放计算应定义建筑围护结构,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及构造做法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4.2.8 建筑碳排放计算中应分别计算建筑累积冷负荷和累积热负荷。
4.2.9 建筑碳排放计算中的累积冷热负荷应根据下列内容确定:
1 通过围护结构传入的热量;
2 透过透明围护结构进入的太阳辐射热量;
3 人体散热量;
4 照明散热量;
5 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内部热源的散热量;
6 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
7 渗透空气带入的热量;
8 伴随各种散湿过程产生的潜热量。
4.2.10 建筑碳排放计算时应计算气密性、风压和热压的作用、人员密度、新风量、热回收系统效率对通风负荷的影响。
4.2.11 建筑累积冷负荷和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分区的空调系统计算,同一暖通空调系统服务的建筑物分区的冷负荷和热负荷应分别进行求和计算。
4.2.12 根据建筑年供冷负荷和年供暖负荷计算暖通空调系统终端能耗时应根据下列影响因素分别进行计算:
1 供冷供暖系统类型;
2 冷源和热源的效率;
3 泵与风机的能耗情况;
4 末端类型;
5 系统控制策略;
6 系统运行内部冷热抵消等情况;
7 暖通空调系统能量输送介质的影响;
8 冷热回收措施。
4.2.13 暖通空调系统中由于制冷剂使用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按下式计算:
图片
式中:Cr——建筑使用制冷剂产生的碳排放量(tC02e/a);
r——制冷剂类型;
mr——设备的制冷剂充注量(kg/台);
ye——设备使用寿命(a);
GWPr——制冷剂r的全球变暖潜值。
4.2.14 建筑物碳排放计算采用的冷热源及相关用能设备的性能参数应与设计文件一致。
4.2.15 建筑冷热源的能耗计算应计入负载、输送过程和末端的冷热量损失等因素的影响。
4.2.16 输送系统的能耗计算应计入水泵与风机的效率、运行时长、实际工作状态点的负载率、变频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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