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时代,各种通讯技术飞速发展,视频聊天、自动定位、移动支付、人脸识别,这些技术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高效和便利,与此同时,这些技术也给我们的私生活隐秘和私生活安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传统社会相比,信息时代是一个私人生活高度透明的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了各方面的蚕食和侵害,这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政治、法律和社会问题。
(一)
隐私权是现代生活的产物。在古代农耕社会,每个人都是特定家族的成员,相互生活在超稳定的熟人社群之中,个人生活同时就是家族生活和公共生活,因而,严格意义上的私生活空间非常狭隘,一般也不存在私生活隐私及相应的权利。
近代以来,工业化和城市化把人高度集中,同时也把人高度隔离,人的生活世界因而被分为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域”和“私域”两个方面。在公共领域,每个人按照社会分工扮演着自己的职业角色,商人、官员、医生或者教师,每个角色都有其固定的范式和模型,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在私人领域,每个人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在属于自己的空间和场域内,不必伪装和戴上面具,可以放松而惬意地展现真实和独一无二的自己。
隐私作为权利,其本质在于保护私生活的隐秘和安宁,有了这一权利,私人可以拒绝邻人和政府的关注和干涉,享受隐秘独处带来的放松与宁静。因而,国外法学家有时候将隐私权称为“孤独的权利” ,或者叫“独处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 。隐私权的本质在于确认和保障一个绝对的“私人领域”,通过这个“私人领域”,公民可以经营和安置自己的私人生活,远离政府管制和社会关注。
在现代社会,广义的隐私权内涵非常丰富,可以被划分为空间意义上的隐私权、身体意义上的隐私权和信息意义上的隐私权,这些不同层面的权利构成一个整体,确立了私人生活隐秘与生活安宁的范围与界限。
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主要就是指住宅权,法制史上的名言“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隐私权的体现。奥地利学者诺瓦克曾说:“与‘住宅’一词相连的各种含义传达着一种熟悉、遮蔽和安全的感觉。通过这种方式,住宅象征着一个庇护的场所,在这里,一个人能够享受家里的宁静、和谐和温暖而不必担忧干扰。”
住宅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主要在于对抗国家公权力的非法侵害与干涉,对此,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其次再看身体意义上的隐私权,即私生活自治隐私权,该权利的意义在于实现公民的“私生活自主”,“我的生活我作主”。
在公共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社会、国家产生影响,因而,政府和社会对其进行管理和规制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然而,对于私生活而言,它是纯粹个人性的,是与他人无涉的,所以需要反对“家长主义政府”的干预,需要尊重个体对于自己私生活的自治和主导,即“私生活法律不干预”。
一般来说,自治性隐私权往往同情感、婚姻、性生活、生育等联系在一起,属于个人一生中最隐秘、最私人的生活决策,同时也涉及到个人的尊严,因此,政府必须保持谦抑,社会也要予以尊重。
最后,对于现代人而言,最重要的可能要算信息意义上的隐私权了,也可以把它称为“数据隐私权”,该权利的意义在于免受国家和社会无处不在的信息收集和信息监控。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每个公民都是信息的生产者,这些信息对管理和商业具有重大价值,因而,收集信息和监控信息,成为现代生活的一种普遍现象。为了防止过度的信息收集和信息监控侵犯公民的隐私,信息性隐私权要求政府和企业必须做到:在信息收集的过程中,必须保障公民有起码的知情权和决定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集和利用数据时,必须履行“不得随意泄露”的义务;对于特殊种类的个人信息,除非例外,否则不得收集,比如,1995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第 8 条规定:“各成员国应禁止处理显示种族或民族起源、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和工会资格的数据,并禁止对有关健康和性生活有关的数据进行处理。”
(二)
在现代社会,之所以强调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是因为这种权利对于个体、社会和国家都非常重要,具有重大的、不可替代的政治、法律和生活价值。
对于个体而言,隐私权与人的个性和尊严相关。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也不会有一模一样的人,因为个性,我们才与众不同,才让我们成为自己而不是他人。隐私权的存在是个性养成的土壤, 而失去了隐私,人就只能成为社会规范的附庸,既无法保持自己独一无二的个性,也必然失去人之为人的尊严。因此,在涉及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案件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明确指出:“个性形成于个人的隐私领域,且宪法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对这一领域的任何侵犯。这项宪法命令要求政府去尊重个人生活的隐私,其基础在于宪法第2 条第1 项所保障的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
对于社会和国家而言,隐私权与民主政治相关。隐私造就公民个性,公民个性形成社会多元化,而社会多元化推动了政治民主化。民主政治和民主生活,是以个体的独立性、特殊性和自治性为基础的,要以思想独立、言论自由为前提,而这一切的形成,都与尊重和保障公民的隐私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个剥夺隐私从而扼杀个性的社会,民主既没有存在的意义,也不可能发挥其作用。民主之所以是一种优于独裁和威权的政治模式和生活状态,就是它承认个体的差异,并尊重和发挥这种差异性的价值。具有独特性的个人,在思想的交流与行为的碰撞中擦出智慧与理性的火花,由此成就了民主的优势。
然而,基于种种原因,包括官方管理的便利性、商业的逐利性以及人性的好奇心等等,个体的隐私权在今天遭受了诸多方面、不同形式的侵害。
首先,对隐私权的威胁和侵害来自官方权力的任性。为了便于管理,政府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公民进行监控,这种监控一旦越过边界,便可能会成为隐私权的灾难。好莱坞有一部电影叫《国家公敌》(Enemy of the State),故事讲的就是国家如何通过执法权和高科技不断扩大监听对象和范围,在此过程中,弱小个体的隐私权及其命运遭受到无端侵害。电影反映出的恐怖并非纯属艺术虚构,逃亡者斯诺登所披露的信息就向世人展示了特定政府耗费巨资打造的“棱镜计划”,是如何利用强权、技术和资源秘密监视整个世界、摧毁公民隐私与自由的。
其次,发达的信息产业和娱乐传媒,也在数据抢夺和隐私窥探中推波助澜。在 络世界,几乎每个信息服务的获取都要提交过度的个人信息,在现实世界,摄像头无所不在,进小区、进学校、进公司和政府,到处都是包括人脸识别技术在内的生物特征收集系统,而随着偷拍偷录设备的普及,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全民偷窥时代的作恶者。娱乐媒体的偷窥,确实能给生活增加话题,个人信息的收集,确实有助于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但是,一旦这些行为成为常态,人们对此习以为常且不再拒绝和质疑,我们每个人就将慢慢失去自己的隐私,彻底进入一个赤裸时代。某一天,某个人的影像或信息会被先进的通讯技术在超越时空的无限范围内传播,故事及其主角会成为焦点,被公众反复解读、剖析、演绎和审判。
面对权力的任性和技术的冲动,如果公民和社会在捍卫隐私的问题上不断退步,那我们可能既无法捍卫自己的固有的隐私,也不可能得到大家期待的安全。以当前非常流行的人脸识别技术为例,它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可能远大于它提供的便利。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劳东燕教授指出:“人脸数据具有不可更换性,因为我们无法换脸。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即便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成功,也难以恢复原状。”用人脸识别技术推进社会管理的初衷是好的,但其对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本身又可能构成威胁,如果这种技术被随意运用,则“我们可能既不再享有任何隐私,也会因此丧失绝大部分的安全。”
(三)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如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成为一个现实的法律问题,而这个问题的解决,既需要法律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需要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实际行动,也需要个体培养健全的数据素养,社会形成良好的数据环境。
隐私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巩固。《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隐私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需要得到宪法的认可与保护。1965年,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 Connecticut)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次承认,隐私作为基本权利,乃是隐含在宪法修正案之中,必须得到政府的尊重。换句话说,保护公民在其私生活中享有免于窥探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乃是宪法的基本职责之一。
除了宪法的基本保障外,隐私权的实现还需要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在内的普通法律的科学设计和具体规定,构筑一个系统完备的隐私保护规范体系。在西方,隐私权专门立法走的比较早。1974年,美国议会出台了《联邦隐私权法》,对政府收集、持有、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规制,英国则在1998年颁布了《数据保护法》,对政府和企业的数据获取做出了明确规定。2018年,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这部旨在保护 络用户数据隐私权的法律,被公认是有史以来最为严格的 络数据管理法规。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中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也加快了立法进度,除了《民法典》做出了关于隐私权的一般性规定外,《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也正在纳入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与此同时,除了宪法和法律构建隐私权制度之外,公民和社会还需要不断提升隐私权意识,形成数据素养,营造数据氛围。“数据素养”是个体在不违背数据伦理道德规范基础上收集、处理、分析、利用共享数据的能力。对于个人而言,数据素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数据意识和思维、数据知识和能力以及数据道德修养。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无论个人还是企业,其数据意识、数据能力和数据道德还比较淡薄甚至缺失,公民为了获得免费和低廉的信息服务轻易交付自己的个人信息, 络舆论在热点争议事件中动辄使用“人肉搜索”,而互联 企业则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过度收集、使用和泄露用户信息。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进行信息隐私权的常识普及和知识教育,以全面提升社会的数据素养和数据道德。事实证明,在一个数据意识、数据道德和数据能力缺乏的社会,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侵犯隐私权的作恶者,也不可避免会成为隐私的受害者。
隐私往往是晦暗的,甚至是不高尚和见不得人的,然而,它属于私人自己的事务,与你无关,与世无涉,所以,邻人不可以偷窥,政府不可以干预。在某种意义上,隐私可以成为一个指标,用以衡量和评价我们的生活环境:一个懂得尊重公民隐私的政府,乃是一个高贵的政府,而一个懂得尊重他人隐私的社会,则是一个文明、优雅、有品味和可信赖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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