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司法评估招标公告12.12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招标通知书

(2018)浙0282法委鉴385号

浙江法院公开 内的文书鉴定(书写时间)机构:

我院在办理慈溪市帅普车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永张车辆配件厂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以招标确定文书鉴定(书写时间)机构,对相关内容进行鉴定【鉴定内容:1、对《土地产权约定协议书》、《声明》中“慈溪市永张车辆配件厂”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对对《土地产权约定协议书》、《声明》中“慈溪市永张车辆配件厂”印章英文和该材料的打印文字是否同时将形成进行鉴定】(诉讼标的480万元)。根据《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院决定在名录内的机构,以招标方式确定文书鉴定机构,得分最高的机构中标(详见《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中关于加分)。各单位在本院官 看到招标通知书后,即可进行 价( 价要求详见 价说明)并将投标 价书密封后于寄至我院,投标截止日期为2018年 12月17日下午4时(以我院收到材料为准),逾期视为放弃,开标时间为:2018年 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中标单位将在详见慈溪市人民法院官
http://fayuan.cixi.gov.cn/招标公告栏或今日头条中公示,我院将出具司法评估委托书,特此通知。

慈溪市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电话/传真:63912659, 联系人:方侃乐 通讯地址: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405室 现场递交窗口:慈溪市人民法院A楼三楼执行办事大厅谈话(询问)室1

本院监督电话:63912788

价要求

1、 价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81号基础上直接 价,高于该文件收费的为废标。 价书应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的视为废标。总分相同的机构,以标书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若无法区分先后的,则摇号确定中标单位。总分相同的机构,以标书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若无法区分先后的,则摇号确定中标单位。投标单位应先自行检索涉案标的是否曾经做过鉴定或顾问,若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且加以隐瞒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2、 价应为上述文件下浮比率,要求有计算公式(若确实另有其他重大支出另行计算支付) 价=(争议金额*计算比率)*(1-下浮比率)。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0.6分,该项分最高40分;每提前一天加2.5分,该项分最高60分。

3、 中标单位受理以本院出具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中标机构应在30日内完成本案的鉴定,各机构应在 价标书中注明完成本案鉴定的时间。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的按照《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追究责任。鉴定结束后,将鉴定 告, 告电子版一并按照委托书也在名的要求予以 送。

4、 中标单位受理委托后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法院入册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等其他规定实施评估。

5、 各单位一经投标则视为认同《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 各单位的通讯信息本院按照“浙江法院公开 ”平台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短信通知,不再另行通知,中标结果我院将在本院官 上公布。

7、 各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信封上用黑笔注明“2018浙0282法委鉴385号投标”,封口处加盖公章,因投标单位未注明该标识导致 价书提前被拆封的,则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本次招标全程接受本院监察室的监督。监督电话:63912788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司法评估招标通知书

(2018)浙0282委评448.453.454号

浙江法院公开 宁波地区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我院在办理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宗汉支行与宁波迈特威电器有限公司等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龚江山等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案件,决定以招标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相关不动产进行评估【评估内容:1、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曙光家园玉兰苑84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装修单独列价);2、位于慈溪市浒山街道白云公寓28#-2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装修单独列价);3、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晓塘路南侧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红线内无证建筑、装修价格、货梯、变压器、绿化等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根据《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院决定在名录内的机构,以招标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得分最高的机构中标(详见《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中关于加分)。各单位在本院官 看到招标通知书后,即可进行 价( 价要求详见 价说明)并将投标 价书密封后于寄至我院,投标截止日期为2018年 12月17日下午4时(以我院收到材料为准),逾期视为放弃,开标时间为:2018年 12月18日下午2时30分,中标单位将在详见慈溪市人民法院官
http://fayuan.cixi.gov.cn/招标公告栏或今日头条中公示,我院将出具司法评估委托书,特此通知。

慈溪市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电话/传真:63912659, 联系人:方侃乐 通讯地址: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405室 现场递交窗口:慈溪市人民法院A楼三楼执行办事大厅谈话(询问)室1

本院监督电话:63912788

价要求

1、 价收费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资产评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0号)(后简称90号文件)基础上下浮,高于90号文件收费的为废标,收费计算标的额以评估额为准。 价书应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的视为废标。总分相同的机构,以标书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若无法区分先后的,则摇号确定中标单位。投标单位应先自行检索涉案标的是否曾经做过评估,若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且加以隐瞒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2、 价应为90号文件下浮比率,要求有计算公式(若确实另有其他重大支出另行计算支付) 价=(房地产/动产评估额*计算比率)*(1-下浮比率)。视频费用以400元/个计算;房地产测绘另计。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0.6分,该项分最高40分;每提前一天加2.5分,该项分最高60分。

3、 中标单位受理以本院出具评估委托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中标机构应在18日内完成本案的评估,各机构应在 价标书中注明完成本案评估的时间。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工作的按照《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追究责任。评估结束后,将评估 告、视频资料、照片, 告电子版一并按照委托书也在名的要求予以 送。

4、 中标单位受理委托后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法院入册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等其他规定实施评估。

5、 各单位一经投标则视为认同《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 各单位的通讯信息本院按照“浙江法院公开 ”平台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短信通知,不再另行通知,中标结果我院将在本院官 上公布。

7、 各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信封上用黑笔注明“2018浙0282法委评448.453.454号投标”封口处加盖公章,因投标单位未注明该标识导致 价书提前被拆封的,则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8、 本次招标全程接受本院监察室的监督。监督电话:63912788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招标通知书

(2018)浙0282法委鉴389.390号

浙江法院公开 内的文书鉴定机构:

我院在办理虞俊迪与朱利明民间借贷纠一案和龚明儿与应成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决定以招标确定文书鉴定机构,对相关内容进行鉴定【鉴定内容:1、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借条上落款处的“朱利明”的签字是否为本人所书写进行鉴定(诉讼标的33000元);2、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28日股权转让协议书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股权转让协议书、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2017年第2慈股东会议决议中“龚明儿”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书写进行鉴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院决定在名录内的机构,以招标方式确定文书鉴定机构,得分最高的机构中标(详见《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中关于加分)。各单位在本院官 看到招标通知书后,即可进行 价( 价要求详见 价说明)并将投标 价书密封后于寄至我院,投标截止日期为2018年 12月17日下午4时(以我院收到材料为准),逾期视为放弃,开标时间为:2018年 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中标单位将在详见慈溪市人民法院官
http://fayuan.cixi.gov.cn/招标公告栏或今日头条中公示,我院将出具司法评估委托书,特此通知。

慈溪市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电话/传真:63912659, 联系人:方侃乐 通讯地址: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405室 现场递交窗口:慈溪市人民法院A楼三楼执行办事大厅谈话(询问)室1

本院监督电话:63912788

价要求

1、 价参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81号基础上直接 价,高于该文件收费的为废标。 价书应加盖公章,未加盖公章的视为废标。总分相同的机构,以标书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若无法区分先后的,则摇号确定中标单位。总分相同的机构,以标书先后顺序确定中标单位,若无法区分先后的,则摇号确定中标单位。投标单位应先自行检索涉案标的是否曾经做过鉴定或顾问,若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应当主动回避而未回避且加以隐瞒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2、 价应为上述文件下浮比率,要求有计算公式(若确实另有其他重大支出另行计算支付) 价=(争议金额*计算比率)*(1-下浮比率)。每下浮一个百分点加0.6分,该项分最高40分;每提前一天加2.5分,该项分最高60分。

3、 中标单位受理以本院出具鉴定委托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中标机构应在30日内完成本案的鉴定,各机构应在 价标书中注明完成本案鉴定的时间。未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的按照《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追究责任。鉴定结束后,将鉴定 告, 告电子版一并按照委托书也在名的要求予以 送。

4、 中标单位受理委托后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法院入册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等其他规定实施评估。

5、 各单位一经投标则视为认同《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招标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 各单位的通讯信息本院按照“浙江法院公开 ”平台提供的联系人手机号短信通知,不再另行通知,中标结果我院将在本院官 上公布。

7、 各投标单位应在投标信封上用黑笔注明“2018浙0282法委鉴389.390号投标”,封口处加盖公章,因投标单位未注明该标识导致 价书提前被拆封的,则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后果。

本次招标全程接受本院监察室的监督。监督电话:63912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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