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业务的会计处理

审计人员在对甲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售后租回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自有的环卫车出售给乙公司后,再由甲公司租回该环卫车,租赁期限为2年,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待租赁期满,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留购价100.00元,留购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支付留购价后,租赁物环卫车的所有权转归为甲公司。租赁物转让价款1,000,000.00元,每季度租金134,800.00元,每季度末支付租金。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转让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元

贷:长期应付款 1,000,000.00元

  1. 支付第一期季度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 125,000.00元

财务费用 9,800.00元

贷: 银行存款 134,800.00元

问: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合理?

答:

甲公司虽然将环卫车所有权转让给乙公司,但环卫车的控制权还在甲公司,该项交易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规定的销售行为,因此甲公司该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甲公司应继续确认该资产即环卫车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做任何处理。

同时甲公司应确认一项与转让价款1,000,000.00元等额的金融负债,该金融负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约定每季度末支付当季度租金134,800.00元,按照准则规定该金融负债应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则通过计算租赁期间应确认本金、融资利息如下:

期数

租金支出

确认的融资利息

每期本金减少额

应付本金余额

0

1,000,000.00

1

134,800.00

17,104.80

117,695.20

882,304.80

2

134,800.00

15,091.65

119,708.35

762,596.45

3

134,800.00

13,044.06

121,755.94

640,840.52

4

134,800.00

10,961.45

123,838.55

517,001.97

5

134,800.00

8,843.22

125,956.78

391,045.18

6

134,800.00

6,688.75

128,111.25

262,933.93

7

134,800.00

4,497.43

130,302.57

132,631.37

8

134,900.00

2,268.63

132,631.37

0.00

合计

1,078,500.00

78,500.00

1,000,000.00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转让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元

贷:长期应付款 1,000,000.00元

2)支付第一期季度租金时:

借:财务费用 17,104.80元

贷:长期应付款 17,104.80元

借:长期应付款 134,8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34,800.00元

  1. 支付第二期季度租金时:

借:财务费用 15,091.65元

贷:长期应付款 15,091.65元

借:长期应付款 134,8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34,800.00元

以后各期支付租金时的会计处理与以上处理基本一致,只是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变化而已,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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