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国际私法好书推荐:戴塞、莫里斯与柯林斯论冲突法

今天国际私法重磅推荐并介绍由路透社旗下著名的斯威特.马克斯韦尔出版社(Sweet & Maxwell)于2012年出版(书中的某些部分在2018年又进行了修订补充)的国际私法学传世之作——《戴塞、莫里斯与柯林斯论冲突法》的最新版本第15版。该书的第一版由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戴塞(自体法理论的提出者)于1896年出版,原名《关于冲突法的英国法精义》。在戴塞去世以后,另一位著名的英国国际私法学者莫里斯承担起该书的修订任务,于是书名变更为《戴塞与莫里斯论冲突法》。该书的1987年版本由湖南师大的李双元先生组织翻译,并于1998年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名为《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从而在国内广为人知。在莫里斯去世之后,劳伦斯·安东尼·柯林斯(Lawrence Antony Collins)主持修订工作。该书自2006年第14版开始更名为《戴塞、莫里斯与柯林斯论冲突法》。

柯林斯勋爵(LORD COLLINS OF MAPESBURY)生于1941年,毕业于剑桥大学唐宁学院,后获得哥伦比亚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于1968年获得律师资格,三年后成为英国赫伯特·史密斯(Herbert Smith)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作为辩护律师,他频繁出庭于英国上诉法院、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和欧洲法院,还曾代表智利政府请求引渡皮诺切特。2000年其被任命为英国最高法院法官。2011年4月11日被香港终审法院任命为来自其他普通法法域非常任法官。现为埃塞克斯法院分庭的成员,也是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兼职教授。

要特别说明的是,该书生动地体现出学说能够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基于其权威性,特别在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在内的英国普通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法官在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频频引用该书的内容。而其在探讨具体问题之前抽象出的共计两百多条的规则更是有利于法官快速查找相应的依据。

【本书内容】

该书由两卷七大部分组成。其中第一卷第一部分包含六章,主要涉及冲突法总论部分的内容。第一章首先论述冲突法的基本性质、实施国际条约的制定法的解释以及制定法在冲突法层面的作用,然后界定了该书使用的若干地理与技术性术语,并探讨连接因素的确定;第二章论述两个理论上的难点——定性和附带问题;第三章论述冲突法中的时间因素;第四章论述反致;第五章论述作为排除外国法理由的公共政策、英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刑法、税法、其他公法以及拒绝受理建立在外国国家行为基础上的诉讼;第六章包含确定自然人的住所和居所的普通法规则(公司的住所和居所规定在第三十章当中,《布鲁塞尔条例I》以及《卢加诺公约》下的住所在第十一章探讨)。

第二部分“程序”由七八九三章组成。其中第七章主要探讨实体和程序问题的区分,具体包括救济、证据、抵消与反诉、优先权、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以及利息等问题;第八章论述了在国际诉讼进行中出现的一些重要程序性问题:限制在判决之前转移或销毁资产的禁令(玛瑞瓦禁令或冻结令)、与域外送达和取证有关的国际司法协助以及收取诉讼费用的保证金;第九章论述外国法证明的方式。

第三部分“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包括第十章至第十六章。其中第十章涉及外国、外国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以及国际组织成员的管辖豁免。第十一章论述普通法、《民事程序规则》、《布鲁塞尔条例I》和《卢加诺公约》下的法院对人诉讼的管辖权。第十二章讨论了在必要时防止不公正的情况下法院中止诉讼的管辖权、《布鲁塞尔条例I》和《卢加诺公约》下的未决诉讼、限制外国程序的禁令(禁诉令)以及将当事方之间的所有争议提交给特定国家法院管辖的合同条款在英国的效力。第十三章涉及英国高等法院在海事对物诉讼中的管辖权。第十四章谈论了外国对人和对物判决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是作出此类判决的外国法院的管辖权、针对该承认与执行可以在英国提出的抗辩。第十五章论述了英国法院对源自多边公约的特殊案件的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六章讨论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的准据法、当一方当事人提交仲裁时法院有义务停止在英国的诉讼以及禁止在外国法院提起违反仲裁协议的诉讼、外国仲裁裁决在英国根据普通法、1996年《仲裁法》、1920年《司法管理法》、1933年《外国判决(对等执行)法》以及1966年《仲裁(国际投资争端)法》的执行。

第二卷第四部分“家庭法”包括第十七章至第二十一章。第十七章论述了适用于结婚效力的规则以及一夫多妻制婚姻在英国认可的程度。它还探讨2004年《性别认同法》和2004年《民事伴侣法》的效力。第十八章探讨英国法院在婚姻诉讼方面的管辖权,即离婚、分居、解除民事伴侣关系、婚姻无效、推定死亡与解除婚姻以及身份声明;为婚姻的任何一方或家庭子女的利益下达经济条款命令的管辖权;法院所适用的法律选择规则;外国法院作出的此类法令和命令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婚姻诉讼的中止等。第十九章论述父母就在英国的子女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英国法院在委任监护人和作出抚养令问题上的管辖权,在英国承认外国监护关系和抚养令以及英国法院在国际诱拐儿童案件中的角色;英国法院为儿童作出关于抚养费和分担费命令的管辖权,以及此类由外国法院作出的命令在英国的执行。第二十章论述英国法院作出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声明以及收养令的管辖权;在英国承认根据外国法律获得的婚生地位以及外国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收养;第二十一章论述了2005年《精神行为能力法》的效力;英国和外国法院就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的管辖权;法院就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位于国外财产的权力;外国法院或外国监护人就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及其位于英国财产的权力。

第五部分“财产法”包括第二十二章至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二章讨论了财产的性质以及地位。第二十三章讨论了法院在土地方面的管辖权以及有关不动产转让的法律适用。第二十四章讨论了有形和无形动产的特别转让和让与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五章讨论了在英国承认影响财产的外国政府行为。第二十六章讨论了英国法院对死者遗产管理的管辖权;英国重新密封在海外英联邦国家的遗产管理;英国遗产管理对位于海外的死者遗产的效果;在管理死者遗产时英国法院所适用的法律选择;英国和外国个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七章讨论了英国和外国法院对死者动产和不动产继承的管辖权,以及英国法院在解决遗嘱和遗嘱对动产和不动产继承问题时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通过遗嘱行使指定权)。第二十八章讨论了婚姻对配偶动产和不动产的影响,无论是否存在婚姻和解协议或合同。第二十九章讨论了动产和不动产信托的有效性、管理和变更。

第六部分“公司和破产”包括第三十章和第三十一章。其中第三十章论述了公司的住所、居所和身份;进行交易的能力和内部管理;清盘;破产管理人;《欧盟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的第1346/2000号条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第三十一章论述了英国法院进行破产裁决的管辖权(包括《欧盟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的第1346/2000号条例》的效力);对破产者的财产在英国进行裁决的效果,即解除其债务。外国裁决破产者对位于英格兰的财产的影响,即解除其债务;英国法院在管理破产者的财产时选择适用的法律。

第七部分“债法”包括第三十二章至三十七章。第三十二章主要结合《罗马条例I》的规定探讨合同的基本规则,特别是确定合同的形式效力、实质效力、解释以及履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十三章探讨特种合同的准据法,即动产的买卖、租赁以及质押合同、动产合同、特许和分销合同、旅客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消费者合同、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劳动合同、银行合同、汇票和本票、议付和金融工具、赌博合同以及代理等。第三十四章探讨非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则,包括《罗马条例II》的背景以及其中的当事人选择、应适用法律的范围、公共政策和超越强制条款以及衡平诉讼。第三十五章探讨侵权和不法行为应适用的法律,包括《罗马条例II》、适用于毁谤的普通法规则以及那些仍处于1995年《国际私法(杂项规定)》范围内的案件。第三十六章探讨返还诉讼的准据法,包括不当得利、衡平请求以及无因管理。第三十七章探讨包括外汇管制在内的外国货币之债。

【本书目录】

第一卷

第一部分:初步问题

第一章冲突法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章定性和附带问题

第一节 定性

第二节 附带或先决问题

第三章时间因素

第四章反致

第五章外国法的排除

第六章住所和居所

第一节 基本问题

第二节 住所的确定

第三节 居所

第四节 住所、居所和国籍

第二部分程序

第七章实体和程序

第八章国际诉讼:保护性措施和司法协助

第一节 冻结令

第二节 送达

第三节 域外取证

第四节 收取诉讼费用的保证金

第九章外国法的证明

第三部分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执行

第十章管辖豁免

第十一章对人诉讼的管辖权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住所

第三节 与管辖权有关的规则

第十二章 不方便法院、未决诉讼、禁诉令以及管辖协议

第一节 不方便法院、禁诉令以及未决诉讼

第二节 管辖协议

第十三章 海事对物诉讼的管辖权

第十四章外国判决

第一节 介绍

第二节 普通法下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 制定法下的承认与执行

第四节 1980年《保护贸易利益法》

第十五章多边公约下的管辖权与判决执行

第十六章仲裁和外国裁决

第一节 准据法

第二节 停止诉讼以及禁止在外国诉讼的禁令

第三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第二卷

第四部分家庭法

第十七章婚姻

第一节 形式效力

第二节 能力

第三节 当事人的同意

第四节 一夫多妻制婚姻

第五节 民事伴侣关系

第十八章婚姻诉讼

第一节 离婚、婚姻无效与司法分居

第二节 推定死亡与解除婚姻

第三节 身份声明

第四节 经济救助

第五节 婚姻和民事伴侣关系诉讼的停止

第十九章子女

第一节 父母责任概述

第二节 监护和抚养

第三节 抚养费和分担费命令

第二十章婚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以及收养

第一节 婚生子女

第二节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第三节 收养

第二十一章精神上的无行为能力人

第一节 管辖权

第二节 法律选择

第三节 承认与执行

第四节 管辖权的移除

第五部分财产法

第二十二章财产的性质及地位

第二十三章 不动产

第一节 英国法院的管辖权——英国土地

第二节 英国法院的管辖权——外国土地

第三节 法律选择

第二十四章动产的特别转让

第一节 有形物的转让

第二节 无形物的让与

第三节 第三人债务命令

第二十五章影响财产的政府行为

第二十六章遗产管理

第一节 英国遗产承办

第二节 英国遗产承办的效力

第三节 遗产管理的准据法

第四节 外国个人代表

第二十七章继承

第一节 英国法院的管辖权

第二节 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第三节 法律选择

第四节 拟定中的《欧盟继承条例》

第二十八章婚姻对财产的效力

第二十九章信托

第一节 1987年《信托法》承认的范围与准据法

第二节 准据法适用的范围

第三节 信托的承认

第四节 特殊问题

第五节 受益人权利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拟制和回归信托

第六部分公司和破产

第三十章公司和公司破产

第一节 住所和居所

第二节 身份

第三节 能力和内部管理

第四节 不在《欧盟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的第1346/2000号条例》范围内的清盘程序

第五节 《欧盟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的第1346/2000号条例》

第六节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国界破产示范法》

第三十一章破产

第一节不在《欧盟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的第1346/2000号条例》范围内的英国破产

第二节 不在《欧盟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的第1346/2000号条例》范围内的外国破产

第三节 在《欧盟理事会关于破产程序的第1346/2000号条例》范围内的破产

第七部分债法

第三十二章合同基本规则

第一节 合同准据法

第二节 应适用法律的确定

第三节 强制性规范

第四节 实质效力

第五节 形式效力

第六节 应适用法律的范围

第七节 能力

第八节 公共政策

第三十三章特种合同

第一节 动产的买卖、租赁以及质押合同

第二节 不动产合同

第三节 特许和分销合同

第四节 旅客运输合同

第五节 货物运输合同

第六节 消费者合同

第七节 保险合同

第八节 再保险合同

第九节 劳动合同

第十节 银行合同

第十一节 汇票和本票

第十二节 议付和金融工具

第十三节 赌博合同

第十四节 代理

第三十四章非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则

第一节 介绍

第二节 《罗马条例II》的背景、范围和基本事项

第三节 《罗马条例II》下的当事人选择

第四节 《罗马条例II》和普通法下的应适用法律的范围

第五节 公共政策和超越强制条款

第六节 衡平义务

第三十五章侵权

第一节 《罗马条例II》通过前侵权应适用的法律

第二节 《罗马条例II》下侵权应适用的法律

第三节 《罗马条例II》不适用的毁谤或其他侵权应适用的法律

第四节 《电子商务(欧盟理事会指令)条例》的效力

第三十六章不当得利、衡平请求以及无因管理

第一节 源自不当得利之债的选法规则

第二节 源自不当得利之债的特殊问题

第三节 衡平诉讼和主义

第四节 侵权普遍问题与源自不当得利之债

第五节 无因管理

第三十七章 外国货币之债

第一节 记帐货币

第二节 货币交易之基础交易应适用法律的效力

第三节 货币之债的解除

第四节 外国货币判决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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