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的起源、预防与根治
探究这个话题,太过宽泛,所以,只能从其分类来展开。根据审判机关的立案分类,纠纷主要有民商事类、刑事类、行政类,如果根据法院审判庭分类,那就更细更多,在此没必要,那就以这三大类探索纠纷的起源等问题。我国解决纠纷的裁判机关还有仲裁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分别裁判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和财产类纠纷、劳动人事争议。
在现实生活中,各位同胞,你们是不是经常听说自己熟悉的人发生了纠纷,或者在 络、新闻媒体看到纠纷?现在的纠纷数量,已经达到令人担忧的状态。看看近几年全国法院的立案数量:
2016年,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630.29万件(受理案件2305.6万件),同比增长12.48%。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6.58%,行政案件同比增长2.31%,刑事自诉案件同比增长74.44%。
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超1400万件,结案超800万件,案件数量和结案率同比都有所上升。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34794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800万件。
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显示,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截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6489万件。
相信各位同胞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现在的纠纷不减反增,而导致纠纷的根源是什么呢?
婚姻家庭纠纷,是常见纠纷之一,也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因素。子女不赡养父母,弟兄姐妹间因遗产分割发生争议,从而引起亲情灭失,亲人反目,最后导致家庭纠纷;某个男人婚内不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找到的钱不拿回家,而去日嫖夜赌、吃喝玩乐花光,或者婚内出轨,去保养情人,从而导致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家庭关系紧张,最终,可能导致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当然,也有女方婚内出轨等不当行为,导致家庭破裂的纠纷。总之,婚姻家庭纠纷,都是夫妻之间不履行相互忠实、相互扶养、抚养子女等责任和义务,以及不履行赡养等责任和义务等行为导致的,概括为不受社会规则引发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可谓最常见的纠纷,某个人向其他人借钱后,有的确实无力偿还,但是,有的借钱时就打定主意,借了就不还了,有的借钱时想着偿还,但是,当看到要给付贷款人这么多钱,就起贪念了,于是,故意拖延不还。于是,贷款人只好起诉,于是,一起民事纠纷产生了。作为借款人,按照我国民事法律设置的诚实信用原则或契约精神,一旦借款事实成立,借款人就应遵守契约,及时还款。这样的纠纷,起源于借款人不守信用,以及不遵守民法规则。如何预防?贷款人在借钱给他人时,首先应审查其品德,觉得可信,应叫其提供担保或抵押,否则,你就可能白白送钱给借款人,到最后,你还得不到一句“谢谢”。当然,除非贷款人的钱实在太多了,用不完了,或者想做慈善家,那就随意借钱出去。
在劳动关系中,有的人或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签订、不给职工或雇工参保工伤、养老等社保、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补偿、拖欠工资、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拒付加班工资、剥夺职工休息或休假的权利等,从而引发劳动或人事争议,最后不得不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甚至屡次信访。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产生,也归结于用工主体不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很难,因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即使受到用工主体的侵权,担忧失业,从而默默承受。
孟德斯鸠说,自从人类进入社会后,便产生了相互攻击和相互抵抗的状态。这句话在特定时间、环境、人物时,的确会进入这种状态。有的人,生来就有一股流氓习气,随时可能攻击某个人;有的人生来胆小懦弱,但是,由于遭遇某种惨痛的刺激,便具有了攻击性;而有的人,始终保持防御状态,即使受到攻击,也不会抵抗;有的人,既无防御,也无攻击,更无抵抗,如同温驯的羔羊……大千世界,千姿百态,无奇不有。具有流氓习气的人,只要他觉得对方冒犯了自己,或自己因为某种企图,寻衅滋事,使用暴力攻击对方,轻则侵害对方轻伤、重伤,重则非法剥夺对方生命。这些,都会引发纠纷,这种人,归结于背弃基本的道德,违反社会规则,藐视法律和他人生命健康权,这就是纠纷的起源。
总之,纠纷种类繁多,根源都在于某些人或法人不守规则,不讲信用,唯利是图,为所欲为。在市场交易中,有服务、商品等交易类型,商事纠纷可谓层出不穷。这些商事纠纷的根源,都是某些社会主体不诚实信用,丧失契约精神,违反法律规则。如何预防?只能提升全民法律意识,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各个社会主体平等对待,无论是谁,违反社会规则必须严惩。当公民或法人私力救济无效,公权力裁判就应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捍卫守法的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惩治藐视宪法和法律的社会主体。
在此,列举一个案子,请教各位法学专业人士、专家评判。
2016年9月6日,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的赵学举带了20多名民工,来到贵州省晴隆县,从河南省项城市农民黄建田手中分包了的“晴隆县金桂缘·晴隆印象一期工程”外墙涂料工程。辛辛苦苦干了近一年,赵学举承揽的工程结束后,借钱给付了大部分民工工资后,至今尚有17.78万元被拖欠。赵学举在重庆先委托了一名律师,这名好心律师给赵学举起草了起诉状,分别将黄建田、刘翔(黄建田从刘翔处分包工程,据说实际上,二人是合伙关系,来自河南项城市同一个地方)、湖南省隆回县山界回族乡架榄村的黄艺圳、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该建筑工程的适格主体)、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开发商列为被告,这样,就能确保债券执行兑现。
可是,赵学举见晴隆县陈元律师事务所的陈元只收7千元,便放弃了对重庆律师的委托,不知怎么回事,竟然特别授权陈元代理诉讼,而陈元只是代理诉讼而不代理执行。2018年上半年,追讨人工费无效的赵学举委托诉至晴隆县法院。2018年7月13日,该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裁判:黄建田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学举工程数193922.79元及违约金3358.27元。2018年10月10日,赵学举申请晴隆县法院强制执行,并说明黄建田(刘翔)在睛隆县莲城镇金桂缘小区购买有9号楼、10号楼门面各一个,两个门面的产权属于黄建田本人,要求该院拍卖该房产以抵偿赵学举的债权。但是,晴隆县法院不知道怎么搞的,在赵学举的债券并未执行兑现的情况下,竟然结案了。于是,赵学举向黔西南州、晴隆县有关政法部门、监察委投诉了执行问题,结果,追查中,发现了陈元代理中的问题。如今,无奈的赵学举又委托重庆律师,重新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赵学举之前的诉讼,纯属徒劳。在此,简要分析该纠纷的根源。
众所周知,对农民工工资,有一道行政预防举措。我国为保障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在完成相关建筑施工劳务后,能如期获得劳务费,而设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那么,晴隆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请问你们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关责任?如果你们履行了相关责任,那么,赵学举等20多位民工的工资为何拖欠了数年?因此,这个纠纷的根源在于相关债务人并未遵守社会规则,而是反其道而行之,再加晴隆县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涉嫌失职或滥用权力,才导致工资保证金制度对赵学举失效。
行政监管这道门关闭了,那么,司法程序那道门应该敞开吧?
赵学举的确是一个愚昧无知的法盲。重庆律师给他写好了民事起诉状,明确将多个民事主体作为被告,却被其委托的陈元只是起诉了黄建田。诉讼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拿到胜诉的判决书吗?显然不是,而是要执行兑现债权。庭审中,黄建田根本不出庭应诉,对方的心态肯定是:你随便告,我反正没有钱,也没有什么财产,所以,不理你,你奈何得了我?因此,该案缺席裁判。试想,赵学举根本不用委托陈元,直接拿着重庆律师的起诉状到晴隆县法院起诉,仍然会胜诉,结果比委托陈元好,至少可以执行其他主体。偏偏,在委托律师环节除了问题,所以,赵学举只是拿到一个“空头支票”而已。正因为陈元的行为,才导致执行不能。而且,晴隆县法院执行人员也涉嫌不履职,所以,才导致赵学举的权利至今悬念重重。
综上所述,如果赵学举的人工费权利难以实现,请问:贵州省晴隆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人社局、城乡建委)、晴隆县司法局(对律师的监管职责)、晴隆县陈元律师事务所及陈元、晴隆县法院是否都有责任?
附录1
关于重庆铜梁区村民赵学举在贵州晴隆县承揽金桂缘晴隆印象一期工程外墙涂料工程款执行受阻的追问
债权人:赵学举,男,1966年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幸福村。
债务人:黄建田,男,1979年生,河南省项城市老城乡骨头冢村1号院。
真正的债务人:刘翔,河南人,在涉及的工程项目拥有可拍卖房产
诉求:请贵州省晴隆县法院尽快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你院(2018)黔2324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拍卖债务人黄建田的财产,清偿赵学举的工程款197281.06元,以及该案诉讼费同4874元。
事实理由如下:
晴隆县法院确认:2016年9月6日,黄建田与赵学举、胡琴签订《外墙涂料劳务分包合同》,将黄建田从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公司承包的“晴隆县金桂缘·晴隆印象一期工程”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赵学举和胡琴。赵学举和胡琴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承揽的外墙涂料工程后,2017年6月4日、2017年9月15日,黄建田以出具欠条的方式结算,所欠工程款共323922.79元。其中,2017年9月15日,黄建田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前,并一次性付清,违约金按每月百分之五计算。工程结算后,黄建田支付赵学举130000元,至今尚有177862.79元未支付赵学举、有16060元未支付给胡琴。赵学举、胡琴为收回黄建田所欠工程款,诉至晴隆县法院。
晴隆县法院确认上述事实,因赵学举提交的“外墙涂料劳务分包合同”、欠条及其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该院认为,合同签订后,赵学举等按照约定完成了外墙涂料工程,双方又以欠条的形式对工程进行了结算,黄建田等理应按照核定的工程金额支付工程款,未全额支付的,构成违约,现赵学举要求黄建田支付工程价款及违约金于法有据。
经该院公告传唤,黄建田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据查明的事实,2018年7月13日,依法缺席审理后裁判:黄建田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学举工程数193922.79元及违约金3358.27元;黄建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琴工程款16060元及违约金303.23元。驳回原告赵学举、胡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展行期间的債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元(赵学举已预交2207元),公告费460元,共计4874元由黄建田负担。
该判决书下达后,黄建田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该文书已经生效。2018年10月10日,赵学举申请晴隆县法院强制执行,并说明黄建田(刘翔)在睛隆县莲城镇金桂缘小区购买有9号楼、10号楼门面各一个,两个门面的产权属于黄建田本人,要求该院拍卖该房产以抵偿赵学举的债权。该院做出(2018)黔2324执607号法律文书,2018年11月8日已经结案。赵学举非常不解,他的债权还未实现,且有可供执行财产,为何晴隆县法院执行部门不执行,还结案了。这不得不让人怀疑,该院故意拖延时间,以放纵该财产转移给他人,最终将导致赵学举的债权无法实现。实在太可怕了!承办人,尊敬的法官大人陈高云,你这身制服穿着,到底是依法履职,还是在不依法履职?
2019年5月29日,赵学举在中国执行 再次查询,结果显示,2018年11月8日启动的执行程序,在2018年12月27日终结执行。晴隆县法院执行承办人陈高云,请你说明终结执行的原因或理由。明明又可供执行财产,你为什么终结执行?你是否涉嫌消极不作为,拒不执行债权人的权利?你这身法官服,是否适合你穿?
作为非常弱势的赵学举,自己借钱垫付了民工工资,负债累累,就苦苦等待着晴隆县法院为其执行兑现债权,可是,2019年7月15日,赵学举在中国执行 查询,结果显示,2019年6月10日,该院立案恢复执行。同年6月13日进入财产查控阶段。
据赵学举称,该院承办执行的人员说,每没人购买可执行房产,只能以房屋抵偿,但是,需要赵学举补差价。赵学举哪有钱来补差价?同时,既然该房产没人买,那么,价值肯定极为低廉,该院却要以每平米5000元左右的价格抵偿。你这是什么逻辑?请问陈高云,你们启动拍卖程序没有,如果没有,为什么不启动?如果你们启动拍卖程序,还是卖不掉,那就根据实际情况折价抵偿给赵学举。总之,晴隆县法院在执行赵学举债权中,涉嫌违法或拒不执行,有关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请黔西南州中级法院、晴隆委政法委、晴隆县人大常委会立即监督此案的执行程序,赵学举的血汗钱何时能兑现,就看晴隆县法院的相关责任人的良心了。
关于追究贵州晴隆县陈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元相关责任的举
举 人:赵学举,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永嘉镇幸福村4组24号,身份证号码:510228196605297973。电话:13668073894。
被举 人:陈元,男,贵州晴隆县陈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身份证等信息不明。
举 诉求:
1、依照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还有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规则,对陈元下列所述违规行为予以惩处。
2、责令陈元退还举 人的代理费7000元,并赔偿重新起诉黄建田、刘翔等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理由如下:
2016年9月6日,河南省项城市老城乡的黄建田与赵学举、胡琴(贵州人)签订《外墙涂料劳务分包合同》,将黄建田从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公司承包的“晴隆县金桂缘·晴隆印象一期工程”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赵学举和胡琴。赵学举和胡琴带领20余名民工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所承揽的外墙涂料工程后,给付了部分工资给民工,2017年6月4日、2017年9月15日,黄建田以出具欠条的方式结算,所欠工程款共323922.79元。其中,2017年9月15日,黄建田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前,并一次性付清,违约金按每月百分之五计算。工程结算后,黄建田支付赵学举130000元,至今尚有177862.79元未支付赵学举、有16060元未支付给胡琴。其间,河南省项城市老城乡的刘翔(与黄建田同乡,发包外墙装饰工程给黄建田,再由黄建田分包给赵学举,两人的关系微妙,涉嫌为故意逃避债务而形成的关系)出具说明,表示建设方未给付工程款,愿意用抵押的房产抵偿赵学举带来民工的劳务费。
2018年,赵学举在重庆委托了一名律师,准备启动诉讼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这名律师也给赵学举起草了几个起诉状,均将黄建田、刘翔、湖南省隆回县山界回族乡架榄村的黄艺圳、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可是,由于借钱垫付了部分民工工资,赵学举当时极度困难,在重庆委托律师,约需1.2-1.5万元代理费,四处借钱无果,便来到晴隆县,找到被举 人陈元。陈元收取了7000元,形成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关系,只是代理诉讼程序,不代理执行程序。而陈元未将代理合同给付赵学举,也未出具任何收费凭据给赵学举,更别说发票。
代理合同签订后,赵学举要求将黄建田、刘翔、湖南省隆回县山界回族乡架榄村的黄艺圳、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告起诉,均遭陈元拒绝,于是,只是将黄建田作为被告起诉。
2018年7月13日,晴隆县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裁判:黄建田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学举工程数193922.79元及违约金3358.27元;黄建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胡琴工程款16060元及违约金303.23元。
该判决书下达后,黄建田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该文书于是生效。2018年10月10日,赵学举申请晴隆县法院强制执行,并说明黄建田(刘翔)在睛隆县莲城镇金桂缘小区购买有9号楼、10号楼门面各一个,两个门面的产权属于黄建田本人,要求该院拍卖该房产以抵偿赵学举的债权。
然而,执行异常困难,在拖延了数月后,最近,赵学举来到晴隆县,晴隆县法院执行局人员称,黄建田没有可执行财产,在晴隆县可执行的财产,系刘翔所有。众所周知,诉讼的目的不是游戏,而是兑现权利,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能意识到,起诉一个无可执行财产的主体,相当于败诉,因为你根本不能执行兑现权利。在这个个案中,刘翔、开发商等主体可追加为被告,判决后,才能拍卖相关房产,但是,陈元没有这样做,才导致该案判决生效一年多,还未执行。同样是律师,为什么重庆的律师主张将刘翔等主体作为被告一起追诉,而陈元却不这样呢?是陈元的法律意识差,还是其职业操守有问题,甚至陈元是否涉嫌与刘翔等被告串通呢?
还有,赵学举与陈元达成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协议,陈元只是代理诉讼程序,而对执行程序不予代理,这是什么原因?是不是进一步证明陈元在其中存在不当行为?赵学举称,他交了7000元给陈元,自己却没有得到发票,这又是为什么?赵学举称,自己手中也没有委托代理合同。可想而知,赵学举是多么的无知愚昧。而正是这样愚昧的法盲,遇到陈元这样的聪明人时,才会吃亏。
综上所述,陈元作为律师,既然接受了赵学举的委托,就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则及职业操守,尽可能为委托人实现权利。但是,陈元明知刘翔、湖南省隆回县山界回族乡架榄村的黄艺圳、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遵义鸿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该案有权利义务关系,却拒绝赵学举的诉求,导致委托人的权利不能实现,造成当事人诉讼费、交通费、代理费等损失,还带来相关债务人转移财产的风险,从而导致债权永远无法实现。因此,陈元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则,律师与委托人签订了代理合同,就应给付一份合同给委托人,并出具收费发票,但是,陈元却把赵学举当做白痴对待,这两项权利均未让赵学举实现。陈元的违规行为,不仅造成赵学举债权的不能实现,还可能灭失,其行为的后果极为严重,还玷污了贵州律师的声誉,不出具发票涉嫌偷税,应移交给税务部门查处,强烈要求贵州省司法厅、黔西南州司法局、晴隆县司法局应对陈元依法惩处。否则,将公布给陈元录制的相关视频,曝光其丑陋的形象,这将对贵州律师界带来震动。
特别说明,最近,赵学举找到晴隆县法院执行人员,该院执行人员说,去问陈元为什么不将刘翔追加为被告,不然,他们就可执行刘翔的房产。于是,赵学举立即找到陈元,追问其为什么不将刘翔等人追加为被告,陈元回答,执行人员案子都不审,他懂什么?还拒不承认错误,坚称刘翔不是该案适格主体。如果这些视频公诸于众,后果可想而知。
附录相关证据
此致
贵州省司法厅、黔西南州司法局、晴隆县司法局
举 人:赵学举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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