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3
2.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14
3.试生产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17
4装置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20
5 设备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30
6 仪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34
7 电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37
8应急与消防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40
9 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44
注:黑体字部分为构成重大隐患的条款 51
1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检查结果 |
(一)安全领导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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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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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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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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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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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 告。 |
《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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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其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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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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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车间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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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制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应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其他分管负责人要轮流带班; 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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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厂级、车间级负责人应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工作。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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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 要求履行在岗在位在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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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并参加综合性或专业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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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通过体系评审、持 续改进等措施保证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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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制定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并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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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 ,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情况。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中评审标准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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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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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
工程师。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第一章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1 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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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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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号)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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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企业应建立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机制,对“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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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企业应建立异常工况下应急处理的授权决策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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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企业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力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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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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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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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 号)第三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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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应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 号)第五、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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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 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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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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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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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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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应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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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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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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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每年再培训。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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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等)进行厂、车间(工段 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十一、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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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应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要求。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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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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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 组级的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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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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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第五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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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对相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再培训。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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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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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应对相关方入厂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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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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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利用、更新、培训等环节管理要求,明确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主责部门、各环节管理责任部门。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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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工艺技术信息、设备设施信息、行业经验、事故教训等安全生产信息内容应符合 AQ/T 3034 有关要求。 |
《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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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按职责分工,由责任部门收集、整理、保存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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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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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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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应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并转化到安全风险分析、事故调查和编制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手册、应急处置预案、工艺卡片和技术手册、化学品间的安全相容矩阵表等资料中。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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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及时获取或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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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应及时收集、更新安全生产信息,以确保信息正确、完整,并保证相关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最新安全生产信息。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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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应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信息培训,以掌握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生产信息。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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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识别、获取、评价等要求。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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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形成清单和文本数据库,并定期更新。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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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应定期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评价,编制符合性评价 告;对评价出的不符合项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并落实。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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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风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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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制定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频次、准则、方法、工作程序等,明确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价过程中的职责和任务。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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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企业应依据以下内容制定安全风险评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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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 号)评审标准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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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对生产全过程及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辨识范围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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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2.1.2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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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内容应重点关注如下方面:
HAZOP 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效后可能引起的后果进行分析。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六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 001-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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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应对厂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及可能存在的较大风险进行排查:
域),同一时间现场操作人员控制在 3 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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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外溢的场所及装置进行分析识别,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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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企业应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依据安全风险评价准则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从技术、组织、制度、应急等方 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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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应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实施监控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措施失效后应及时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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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应建立不可接受安全风险清单,对不可接受安全风险要及时制定并落实消除、减小或控制安全风险的 措施,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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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3 年运用 HAZOP 分析法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分析, 编制 HAZOP 分析 告。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 001-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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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应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企业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生产装置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安全事故时, 及时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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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应全员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管控工作。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2.2.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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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管控措施。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2.3.2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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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 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 及其他有关要求。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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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企业应编制综合性、专业、重要时段和节假日、季节性和日常事故隐患排查表。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10.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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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检查计划,明确各种排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负责人,并按计划开展各种事故隐患排 查工作。 |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 5.10.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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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企业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立即组织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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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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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6 号)第十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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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变更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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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不同部门的变更管理职责及变更的类型、范围、程序,明确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修改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变更相关的培训等。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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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应对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更进行规范管理。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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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的所有变更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程序。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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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应对每项变更在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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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变更后企业应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掌握变更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更新情况、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及采取的管控措施。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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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建立健全变更管理档案。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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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业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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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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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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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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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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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和掌握风险控 制措施。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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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应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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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
|
5 |
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十九条 |
|
6 |
储罐切水作业、液化烃充装作业、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应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作业程序。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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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承包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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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安全培训、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要求。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条 |
|
2 |
企业应按制度要求开展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管理。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条 |
|
3 |
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一条 |
|
4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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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应对承包商重点施工项目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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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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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
|||
1 |
安全事故事件管理。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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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应收集同类企业安全事故及事件的信息,吸取教训,开展员工培训。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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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应建立安全事故事件管理档案。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条 |
|
4 |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七条 |
|
5 |
企业应建立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 告激励机制。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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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应重视外部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
《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第二十八条 |
2.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
排查内容 |
排查依据 |
检查结果 |
(一)设计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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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 |
|
2 |
建设项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
《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 87 号 ) |
|
3 |
在规划设计工厂的选址、设备布置时,应按照 GB/T 37243 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核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GB 36894 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2019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 |
|
4 |
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库房应按 GB/T 37243 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时应采用可能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最大量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 4.1.4 条 |
|
5 |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基础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形成分析 告。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质量控制与审查导则》(T/CCSAS 001-2018) |
|
6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 |
|
7 |
1.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 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应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 号)第二、四条《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 号) 第九条 |
|
8 |
企业在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和施工安装阶段,发生以下重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按管理程序重新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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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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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图布局 |
|||
1 |
企业应对在役装置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2019 ) |
|
2 |
企业总图布置应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符合 GB 50489 要求。 |
《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 50489-2009) |
|
3 |
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 规定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版)》 (GB 50160-2008)第 4.1.9 条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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