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漳州一公司被处罚

今年3月17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配套的低压喷吹脉冲除尘器正在运行,采样人员在该公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进行采样监测,经检测分析,该公司生产废气处理设施出口1#颗粒物值为80mg/m3;氮氧化物值为412 mg/m3,超过《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限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漳州市生态环境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33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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