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北京燕脉龙石油销售公司被罚款10万元

千龙 北京9月30日讯 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开出京环保车罚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燕脉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因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10万元。

京环保车罚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保局于2017年8月17日对北京燕脉龙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内部加装了一台向排放管线内注入干洁空气的抽气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处罚对其处以如下处罚:责令三日内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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