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的能力,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规范突发环境事故的信息 告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人为因素以及意外因素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和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环境事故。
3、环境污染事故包括:
(1)水污染事故:主要指含有酸性、碱性、氟化物、油类、悬浮物、COD、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废水严重超标准排放或生产过程中的中间物料及废料大量对外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2)大气污染事故:主要指二氧化硫、氯气、HF、HCl等以及含有有害元素的各种粉尘、烟尘的废气,突然大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3)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主要指各类废催化剂、废残液等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和次生污染事故。
(4)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指含有强毒性或较强毒性的物质,突然过量、集中、单独排放或随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到环境中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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