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在运行过程中会产生核废物,一座百万千瓦级的核电厂,一年只产生100立方米的低、中放射性废物和3立方米的高放射性废物,其废物量仅为同等规模燃煤电站的十万分之一。
核废物分为气体、液体及固体三种。核电厂建有完善的气体、液体、固体废物处理设施。
气体和液体废物的处理原则是:尽量回收,把排放量减至最少,并将放射性减至规定的允许值以下。经处理并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气体由烟囱向高空排放,液体与循环冷却水混合及稀释后排放。
对于放射性较高的液体废物则转化成固态。固体废物不向环境排放,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分别进行处理。低放射性废物包括受到轻微辐射污染的日常废物,例如纸张、手套、塑胶容器等。中放射性废物包括在废气及废液处理过程或维修工作中,所收集的带辐射的树脂和化学沉淀物、过滤器等。
高放射性废物是核电厂乏燃料经后处理提取有用物质后,所剩下的废物。高放射性废物经过玻璃固化,密封在特制的废物箱内,贮存在核电厂内专门设计的乏燃料水池中约10年,排除余热,待其放射性减退后,送到500~1000米深处的地下深层长期埋置厂,在那里进行长期贮存,并远离地震和火山活动区,以确保人类生存条件不会受到高放废物的影响。经过这样严格的处理之后,核废物对环境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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