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81第231号处罚决定书。苏州康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罚款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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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9-01 10:12:39 所属分类: 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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