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海诺奥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发现,在公司西北部的喷漆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漆产生的废气经排气风机排放到地下水池内,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显然,青岛海诺奥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相关规定采取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针对上述单位的有关行为,2020年9月3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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