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废旧轮胎污染环境 收购站老板被判刑

  一男子经营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回收废旧轮胎,并将废旧轮胎进行加工提炼,在提炼过程中,将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储存在厂院私自开挖的没有防渗措施的渗坑中,结果造成渗坑周边的土壤被有毒物质污染,男子也因为污染环境罪,被法律严惩。

  据了解,男子老王经营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在企业环境影响 告书未通过审批验收的情况下,回收废旧轮胎,并将回收的废旧轮胎进行加工提炼,在提炼过程中,将产生的油水混合物储存在厂院私自开挖的没有防渗措施的渗坑中。生态环境局对渗坑周边及水井周边土壤进行取样,经某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样品中甲苯、乙苯、二甲苯含量均超出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标准限制,属于危险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老王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涉案土地土壤生态环境不处于损害状态,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判处老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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