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一公司被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菏巨环罚字20201215JYYD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法事实: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期间,车间内三处焊接工序作业时配套的废气烟尘收集设施未使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处罚内容:2020年12月7日,省生态环境厅开展2020年全省冬春季大气污染强化治理专项行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期间,车间内三处焊接工序作业时配套的废气烟尘收集设施未使用,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罚款金额(万元):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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