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佛山生态环境部门日前消息,2019年11月12日,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环保执法人员,到乐平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发泡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中UV光解未运行,产生的废气经部分处理后排到厂外。
经查,该公司发泡工序有有机废气产生,配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UV光解部分因故障未正常开启。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12万元的处罚决定,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
各生产经营者必须确保治理设施正常开启
据介绍,治理设施是对生产中所产生污染物进行处理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均规定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
佛山生态环境部门表示,各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确保治理设施正常开启、正常运行,大部分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件主要是因为企业缺乏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问题,或者是意识不高,在发现不正常运行后没有停止生产和及时维修治理设施。
这要求企业必须建立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监管责任,加强治理设施检查,若发生治理设施故障的应当停止污染物排放,及时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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