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活动替代修复 溧阳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模式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要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强化社会责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断提高企业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鲜明导向。

日前,溧阳生态环境局就一起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正式磋商前,溧阳生态环境局牵头该市检察院、公安局及相关镇区(街道)成立了磋商小组,并召开论证会,对具体案件进行会商,形成初步磋商意见,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依法精准办理。

磋商会上,溧阳生态环境局通 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就索赔金额、履责方式与履责时间等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最终6名涉案人员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20.664万元,同时承诺在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下,额外通过公益活动替代修复。

该负责人还表示:“探索在替代性修复模式下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有利于构建‘责任明确、机制畅通、技术规范、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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