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推出“环保十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环保十条”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实施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其中,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三类建设项目,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生态环境部门提前介入,指导三类建设项目避让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推动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安全收集处理。

“环保十条”提出共克时艰举措,比如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在疫情期间到期的企业单位,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各相关企业单位可正常生产;已到缴纳环境行政罚款期限的企业,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缴纳罚款。

本次公布的十条措施有效期为一年,后续视具体情况再作安排,其中,疫情结束时间以市政府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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