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淮北一公司总氮日均值超标被处罚16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0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推送某公司总排口总氮日均值超标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核查,调阅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历史数据,发现总氮多次存在日均值超标现象。

2022年1月6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同时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2年1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16万元。

法律分析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典型意义

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适用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裁量权适用规范。通过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监管,倒逼企业整改违法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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