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韩良介绍了《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加强大气环境监督管理和规范各方职责行为等方面的新规定。
大气环境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总则部分,首先明确了各行为主体在防治大气污染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即:建立政府监管、排污者施治、公众参与、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条例》第三章监督管理里,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当领导责任,并从规划、财政投入、空间管控与产业布局、目标责任制、督查制度、总量控制、联防联控机制、污染源监测 、约谈限批、宣传教育等方面,管理大气环境、控制污染排放。
规范各方职责行为方面:《条例》第二章排污者责任里,明确规定了各行为主体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权责边界。排放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要求排放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并使用自动检测设备、保存原始检测记录,不得采购或使用未达标燃料,不得采购或使用超标排放装备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扩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动清洁能源使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高污染供热设施、推广清洁能源供热等。建设、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与操作规范也在《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还对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餐饮服务业油烟气排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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