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该条例对排污单位规定了12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
例如,对企业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同时,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实际经验,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管理、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 告要求、弄虚作假骗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依法严惩。
此外,该条例也强化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的衔接。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固定污染源量大面广,总数多,该条例实施后对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化了法律支撑,突出了管理重点,明确了责任归属;下一步,该省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制度有效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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