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院| 累犯出狱又盗窃 拒不认罪零口供被批捕

51岁的袁某某曾因犯下拐卖妇女罪、盗窃罪等“蹲过”监狱累计十年以上,如今刚出狱又涉嫌盗窃被逮捕,面对证据其矢口否认,最终肥东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捕决定。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5日中午,袁某某到肥东县众兴乡沈某某家中,翻墙进入后院,使用沈某某家厨房的菜刀撬开后门,进入卧室后将放在床头柜木盒中的700元现金偷走。2019年4月19日上午,袁某某到众兴乡朱某某家中,将放在一楼卧室床头柜内的两枚黄金戒指、一对耳环、一对耳钉及一枚假戒指偷走,后全部卖给黄金回收店。

(图片源于 络,与文章无关)

袁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讯问时拒不承认实施盗窃行为,辩称从出狱后就没有偷过任何东西。肥东县检察院检察官提审袁某某时,其坚称自2018年刑满释放后没有实施过盗窃行为,当被问及现场遗留的指纹与其本人拇指指纹相吻合怎么解释时,袁某某称“我都没到过现场,不可能与我的指纹吻合”,否认其涉嫌的罪行。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自己罪行的案件,法律称之为“零口供”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然“零口供”,但被害人证实其家中现金被盗,袁某某无合理理由说明其指纹遗留在被盗现场。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财物,其行为涉嫌盗窃罪,鉴于袁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归案后虽拒不认罪,但其它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最终肥东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袁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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