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金项链褪色,男子起诉赔偿被驳回

通讯员 陈亚莉 牛腾州

购买的足金项链褪色,要求退款却被拒绝。近日,男子肖某将首饰店告上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因不能举证其提供的项链就是当初购买的足金项链,被法院驳回诉求。

2020年10月,肖某花2万余元在汉阳某首饰店购买了一条足金项链,重量为50.15克。2021年3月,肖某发现项链褪色且克数不足,立即找到首饰店要求退款,但被拒绝。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双方调解,但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

2021年7月,肖某将首饰店及深圳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汉阳区法院。庭审中,双方提交了证据并展开激烈辩论,被告称肖某要求退货的项链不是当时出售的项链。

庭审查明,首饰店出售项链时反复称了项链重量,并开具了质量保证单,肖某购买的项链是经过湖北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合格的足金饰品,有检验 告予以证明。肖某持有的项链挂钩处压扁圆并压印“999”标识,首饰店提交的同类项链挂钩处均未压扁圆,以刻印“龙凤足金999”作为防伪标识。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当庭持有的项链克数不足且明显非足金成色,但肖某持有的项链是否为首饰店出售的项链,双方意见不一致。

法官表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证明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饰店提供其售出的足金项链成色及重量为合格产品,已尽到恰当的举证义务。肖某持有的质量保证单不足以证实其持有的项链就是被告某首饰店售出的项链。因此,肖某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院判决后,肖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武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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