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邻里纠纷按照过错责任来处理
《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相邻之间噪音纠纷不属于以上《民法典》规定的环境污染领域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法律适用不应适用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
邻里纠纷应当按照相邻关系纠纷来处理,受害人主张侵权赔偿的,按照一般侵权责任来处理。应当承担受到损害的举证责任。
邻居噪音纠纷按照相邻关系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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