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一企业因粉尘、废气直排,被处罚20万元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昌乐县恒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粉尘、废气直排,被处罚20万元。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6月18日对昌乐县恒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静电喷涂车间密闭不严,车间废气收集管道安装混乱,两处铁皮烟囱将车间废气引至屋顶直接排放,一条PVC管道将车间内喷塑粉尘引至车间北侧直接排放。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省 环保厅已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字〔2019〕11号)。

该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提出听证申请,于2019年8月20日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楼804会议室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

听证过程中,该公司提出四条申辩意见:1.静电喷涂车间因生产要求无法密闭,未密闭上方出口加装吸尘装置,将废气吸入活性炭处理箱;2.车间内不同方向管道各有用途,难以汇总;3.静电喷涂车间设有过滤棉隔墙吸附金属粉尘,铁皮烟筒起到向外引风作用;4.车间喷粉废气进入配套的回收分离器,废气中颗粒物回收率达98%,剩余2%随管道进入设有吸附棉的废气回收箱。公司存在管理疏忽,无主观恶意,申请从轻处罚。案件调查人根据案件调查的情况,确认现场检查时工人正在铁皮烟囱附近喷粉,粉尘等废气可通过铁皮烟囱外排;喷塑车间产生的废气需经过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集中外排,即使铁皮烟囱中有吸附棉,亦构成了烟道旁路,影响到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效果,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场外排废气烟道均无采样口,无法采样监测。

经听证质证和辩论,该公司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经听证,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该公司从轻处罚的请求,省环境厅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的要求,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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