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一早餐店因垃圾桶未设置分类标识被罚600元

昨天

市区一早餐店

因垃圾桶未设置分类标识

被处以罚款600元的处罚

这是丽水市区首例

因垃圾桶未设置分类标识

被处罚的案件

9月15日,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市区一家早餐店内垃圾桶未设置分类标识,且垃圾桶内混杂着易腐垃圾和其他各类垃圾。随后执法队员对该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紫金街道执法队副队长郑贤伟介绍,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该早餐店必须要设置垃圾分类的收集容器,也就是我们通俗讲的分类垃圾桶。

10月9日上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向该家早餐店送达《处罚决定书》,责令要求其按照标准设置垃圾桶并分类投放,并处以600元的罚款。

“《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在2021年正式5月1日实施了,按照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郑贤伟介绍。

接下来,执法部门将继续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让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处罚常态化,进一步推动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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