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丰股份因未如实申 危险废物及污染环境合计被罚16万元

千龙 北京5月2日讯 近日,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辉丰股份)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染环境等问题,收到了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12号)。

决定书显示,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3月22日对辉丰股份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三项问题。一是未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情况。2017年1月、2月该公司将二噻农、咪鲜胺、氟环唑等13个项目或生产工段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3种危险废物的处置量和贮存均记录为氟环唑项目对应危险废物处置量和贮存量,备注的上月贮存量记录为二噻农耙干残渣S3的上月贮存量。

二是该公司2017年咪鲜胺正常生产,产能共计4064.9吨,咪鲜胺车间外有蒸馏残渣共计2746桶,精馏残渣59个吨桶露天堆放,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签。未纳入危险废物台账,未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中申 。盐城市环监局已立案调查。

三是《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含有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以属于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900-041-49)。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7车间二甲胺盐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芯露天维放,部分废液外泄,厂区中部马路上有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铁碳填料露天堆放,部分外泄,污染物直接流入外环境。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指出,辉丰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决定责令该公司规范建立健全各项危险废物台账;进一步改正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立即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立即如实申 危险废物;立即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厂区内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

同时,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未规范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行为给予警告;对该公司未如实申 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对该公司危险废物露天贮存,部分污染物流入外环境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16万元。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内容及图片转载于互联 、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内容涉及侵权,请您立即联系本站处理,非常感谢!

(0)
上一篇 2018年5月2日
下一篇 2018年5月2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