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制止“噪音扰民”

的确,居住在公园、商业街区、道路旁边的市民,很大程度上要承受来自各种“噪音”的干扰,白天的“水龙吟”已让人们烦扰不已,有时晚上也要经历各种伴奏的“洗耳”,更是苦不堪言,虽然市民针对部分“忍无可忍”的噪音问题进行了多次投诉,不过看效果来说,并不理想,那么针对于这些比较突出的噪音扰民问题,城市管理者就该高度重视起来,采取有效的手段给市民营造一个相对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

公园唱歌声、音响声、乐器声、大喇叭声的此起彼伏,虽然让公园出现了热闹的情景,可是对于周围的居民来说,却是一种无尽的折磨,如果管理跟不上,这样的问题极有可能频频上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那么出现扰民的这些“噪音”,就该被规范治理。

商业街区普遍存在的高音喇叭揽客的问题,因为“从来没见有人来管过,更没听说有人违法被处罚”,商家就开始了“音量竞争”,你比我大声,我就要用更大的声音盖过你;也因为管理缺位,致使《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形同虚设。最近一段时间来,马路上的一块钢板带来的巨大声响,都给市民带来了伤害。类似的例子还不少,而这些都是在拷问城市管理者的良心和智慧。

诚然,来自这些方面的噪音污染,确实暴露出了城市管理的漏洞,不过作为城市的一份子,这些人本身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人们不能通过自觉来约束自身的行为时,那么法治就该发挥出效力来。

针对于这些方面的噪音问题,各地区的《环境保护条例》如有明确规定的,就必须坚决执行;如果没有,在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的前提下,写入《条例》中,做到依法规范,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能把法治管理发挥到最大程度,让类似的“水龙吟”扰民问题得到遏制。

其实,法治管理只是一种规范性保障,更主要的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要有一份“对他人、对城市”的社会责任心,以自觉意识来规范行为,又会给法治管理带来最好的效果,那么噪音问题,也会由此得到“消音”。(王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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