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排放粉尘和废气 北京天树美达木业公司被罚款8万元

千龙 北京7月17日讯 据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 站消息,近日,北京市通州区环保局开出通环监罚字[2017]第451号和第452号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天树美达木业有限公司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总计被罚款8万元。

通环监罚字[2017]第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北京市通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2017年4月21日在现场检查和2017年4月24日询问调查,该单位喷漆车间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致使产生的废气直接向大气排放。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45000元的罚款。

通环监罚字[2017]第4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单位切割、打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经净化直接向大气排放。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35000元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第一百一十二条则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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